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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政府主抓,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努力实
  现公路交通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确保集中治理工作有力推进,成立太原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李俊明  (市委常委、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柳遂记  (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王建生  (副市长)
  副组长:  刘建中  (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李亚江  (市政府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张建刚  (市交通局局长)
  尹喜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纠风办主任)
  孟德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   郭晋龙  (市经委副主任)
  赵瑞雪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玉厚  (市纠风室主任)
  梁争平  (市财政局局长)
  李国祥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岳子泉  (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继光  (市环保局副局长)
  田海明  (市文广集团副总编)
  申根成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位保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南孟广  (市物价局副局长)
  姜 文  (太原警备区后勤部副部长)
  邢小明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曹亚强  (市煤炭局局长)
  张林虹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张建忠  (太原日报社副总编)
  郑 锐  (市煤运公司副经理)
  吴胜斌  (太原公路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具体负责承办领导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建中(兼)
  常务副主任:张建刚(兼)
  尹喜平(兼)
  副主任:赵瑞雪  (兼)
  邢小明  (兼)
  王玉厚  (兼)
  牛 亮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处长)
  褚延东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处长)
  (二)工作机构。成立太原市治超流动稽查支队,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在全市县乡公路范围内进行流动稽查,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临时卸载点开展联合流动稽查,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超限超载车辆。监督检查临时卸载点及县(市、区)流动稽查大队工作。队长由市交通局路政支队副支队长杨瑾担任,成员由公安、交警、路政人员组成。
  三、治理范围
  全市境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与国省道相连接的重要运煤、焦、石料通道以及所有市政道路。
  四、目标任务
  (一)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使重点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全市境内非
  法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行驶。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员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五、职责分工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领导组机构,确定人员、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及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治超站点人员编制。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
  9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交通公路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在现有条件下增加收费站出入口引道,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ァ∈泄?安局:交警支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年度检验。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被牵引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经委: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市文广集团:加大治超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等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市工商局: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会同经委、质监等有关部门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组织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对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对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理。
  市政府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有关治理超限超载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市监委(纠风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分管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责任。
  市环保局:加强公路沿线储煤场监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物价局: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及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市煤运公司:加强煤炭源头装载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太原警备区后勤部:组织对假军车进行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市财政局:加强罚款、收费等票据监管,保障治超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指导无主货物拍卖工作。
  市建管委:负责市政道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在市政道路上非法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突出治理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明确治理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长效机制;把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广泛开展宣传。由市治超办牵头,交通、公安、公路、宣传等部门和各新闻媒体配合,通过多形式、多层面宣传,营造依法治超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县(市、区)在治超行动中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深入细致做好司乘人员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县与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治超点之间要统一标准、密切配合。集中治超专项行动期间,实行信息日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每日向市治超办报告工作动态。遇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四)加大稽查力度。增加上路稽查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超限超载车辆,严厉查处、严格检测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
  (五)保障治超经费。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治超工作计划,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等支出。并加强治超经费管理,违规截留挪用治超专项经费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严格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在公路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企业、装载点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责任。对收黑钱、放黑车人员,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对监管不力,屡次发生违规事件的主管部门领导,追究其失察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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