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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 2007-11-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12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市政府于2006年2月20日印发了《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06〕15号,该项工作以下简称“平改坡”)后,通过市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实施“平改坡”项目工程试点工作,不仅初步解决了一些居民住宅楼顶层房屋漏雨问题,增强了房屋修缮的彻底性,而且还从一定意义上提高了城市土地利用效益,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户外环境,推动了建筑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但是,在实施“平改坡”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为促进“平改坡”工程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平改坡”工程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本政办发〔2006〕1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拓展“平改坡”项目内容
  “平改坡”工程要坚持与城市管理相结合,单体楼实施“平改坡”的,要同时拆除与之相连的违章建筑;住宅区整体实施“平改坡”的,要同时拆除住宅区内全部违章建筑。要坚持与既有房屋节能改造相结合,“平改坡”项目必须对该房屋的围护结构进行整体保温和粉饰处理。要坚持与房屋修缮相结合,实施“平改坡”应同时对该房屋破旧腐蚀的上下水管道进行整体更换,并对楼道破损处进行修复和整体粉饰。要坚持与户外环境整治相结合,凡与“平改坡”项目相关的户外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均需同时进行整修。
  二、注重建筑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和应用
  实施“平改坡”需尽可能地减轻顶层房屋荷载,积极研究和使用可靠的轻质建筑材料,充分体现施工的先进性;在设计上要采用轻钢骨架、轻质墙体、轻屋面,一律采取无组织排水方式,允许小户型房屋采用“外开楼梯”形式;要逐步推行干法施工。
  三、严格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平改坡”工程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结合项目实际,以项目实施人作为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项目实施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招标、评标,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备案,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鼓励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全额投资实施“平改坡”
  鼓励支持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全额投资实施“平改坡”,所建成的可居住阁楼进行产权登记后,允许以市场价格对外出售,允许其获得利润。
  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全额投资实施“平改坡”的项目,应当保证房屋顶层产权人和使用人有一套阁楼的优先购买权;因施工造成房屋顶层产权人和使用人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修复或补偿,未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房屋顶层产权人和使用人应积极支持“平改坡”施工,不得阻挠水、电、暖、气等管线的接通工作。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全额投资实施的“平改坡”项目,属于城市重要景观的项目或成线、成片、成区域改造的项目,应认真向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得房屋顶层多数产权人同意。
  五、积极做好“平改坡”阁楼产权登记工作
  “平改坡”所建成的可居住阁楼,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齐全的,无论是内开楼梯或外开楼梯形式,均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对层高达到和超过2??2米的部分给予产权登记。
  六、切实加强“平改坡”项目审查和工程监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平改坡”项目要按照工作流程严格进行审查,尤其要认真做好安全鉴定和采光分析。在项目确定上要立足于打破房屋产权单位界限,成线、成片、成区域地进行改造,同时要注意避免与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发生冲突;在设计上要防止与房屋“接层”相混淆。
  施工期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工作人员深入现场,对建筑材料使用、执行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平改坡”项目,必须责令改正。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无端索要赔偿或补偿等阻碍“平改坡”施工的行为,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施工单位误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此文件印发前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全额投资实施的“平改坡”项目。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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