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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7]9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等九部委《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和华北五省自治区《通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张宝顺书记和孟学农代省长所做的重要批示,全面启动“拉网式、无缝隙”治超总行动,巩固我市取得的治超成果,坚持长效治理,举全市之力,坚决打赢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攻坚战,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对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是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同时,非法超限超载严重损坏公路桥梁设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就我市而言,今年以来非法超限超载造成了87座大、中型桥梁和84座农村公路桥梁被损坏或压垮,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上亿元的损失。超限超载还导致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平下降,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现代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以《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吸收了近几年全国各地治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治超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是对今年以来交通部等九部委《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和华北五省自治区《通告》的具体化,也是我省目前治超文件中级别最高、内容最全、职责最明、追究最严、最具操作性的一个文件,是今后我们开展治超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行动细则,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和正确认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战略意图和重要意义,坚决响应并认真贯彻执行,要把思想统一到抓“治超”就是保安全、抓“治超”就是保畅通、抓“治超”就是为人民这个大目标上来,提高贯彻省政府晋政发〔2007〕42号文件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克服疲劳厌战情绪,树立必胜信念,坚持长效治理,彻底根治“双超”痼疾。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晋政发〔2007〕42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此项工作被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经调整充实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各县(区、市)也应迅速成立或调整充实县(区、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责任。各级交通、公路、公安、经委、工商、煤管等成员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宣传、质监、安监、监委、纠风、环保、物价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晋政发〔2007〕42号文件要求,具体负责处理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全力治超,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治超领导机构,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综合协调、沟通信息,把握好政策标准,保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按照晋政发 〔2007〕42号文件的要求,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晋政发〔2007〕42号文件所界定职责的基础上,突出五个重点环节,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综合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一要继续突出源头监管。要在我市已经初步建立的源头监督、驻站管理的基础上,尽快以运政人员为主,吸收煤管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车辆源头监管机构,代表政府进驻煤矿及各较大型货场、装卸点、厂矿等源头单位,加强对煤焦物品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现场监管,决不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要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屡教不改者坚决吊销其营运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
  二要继续强化路面执法。要在各县(区、市)政府领导下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治超检测点和卸载点,本着国省干线由公路系统流动稽查,农村公路由市、县(区、市)交通系统流动稽查的原则,增大稽查频率、加大稽查力度,不消除违法状态决不放行一辆超限超载车辆,谁放行、谁签字、谁负责。
  三要切实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要进一步提高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站点、卸载场地设备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站点监控、卸载和资源共享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站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廉政教育。确保依法治超、廉洁治超。
  四要切实抓好交通保畅通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晋政发〔2007〕4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正确地履行职责,对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以及威胁恐吓治超人员的抗法事件,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五要确实落实好治超经费保障工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上级部门的补助共同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治超宣传活动,把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做为当前一件重要事情来抓。各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治超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五、加强监督,责任倒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加强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源头监督、站点检测、卸载、处罚和路面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源头企业(矿、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查。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或装载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以至追究给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造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也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如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考评,奖惩分明
  根据晋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县(区、市)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一月一排队,一年一考评,考核结果排队公布。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县(区、市)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在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上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履行职责,超限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各县(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积极动员,全面宣传、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正确把握治超工作的原则和宗旨,创新思路,创新方法,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取得实效,坚决打胜我市治超攻坚战。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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