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劳社[2007]38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提前做好两部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劳务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制度,新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前劳动保障部门所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自行失效。各劳务派遣企业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将《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交还原发证机关(市区统一交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窗口)。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五十万元的,应按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前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增资和变更等手续。
二、劳务派遣企业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及基金征缴、稽核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业务指导。
三、各劳务派遣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自身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行为,依法实施经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劳务派遣的政策规定,凡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精神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