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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依法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锡劳社[2007]38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提前做好两部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加强劳务派遣企业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劳务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制度,新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前劳动保障部门所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自行失效。各劳务派遣企业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将《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交还原发证机关(市区统一交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窗口)。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五十万元的,应按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前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增资和变更等手续。
  二、劳务派遣企业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及基金征缴、稽核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业务指导。
  三、各劳务派遣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规范自身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行为,依法实施经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劳务派遣的政策规定,凡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精神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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