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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7]7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人口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准确把握人口发展态势及其规律,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战略,提高人口素质,对于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人口发展成就与经验“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全省人口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适应新形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20世纪80年代初,全省总和生育率在国内率先降至更替水平以下,目前已降至1.3左右,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5左右。“十五”时期,人口出生率由9.43‰下降到7.87‰,人口自然增长率从3.93‰下降到2.67‰;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为3820万人,顺利实现了“十五”人口总量控制目标。
  (二)人口素质有所提高。高等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初具规模,人口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2005年全省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高中(含中专)、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32.7万人、529.3万人、159.4万人和1046.1万人,其中,大学、高中和初中文化程度人口分别比2000年增加55.7万人、17.3万人和156.4万人,大学、高中和初中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09%、13.86%和41.63%,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92、2.33、5.89个百分点。15岁及以上人口文盲率由2000年的6.33%下降到2005年的6.18%。居民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全省婴儿死亡率由29.2‰下降到28‰,孕产妇死亡率由24.5/10万下降到23.2/10万,人均期望寿命由72.37岁提高到72.60岁。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改善。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2005年新增就业69.1万人,“十五”期间失业率稳定在4.9%以下。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人口在城乡间、区域间迁移,人口城镇化水平达到53.1%。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继续扩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由2000年的614.3万人增加到769.4万人。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312.88万人,参合率达到92.12%。
  (四)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有所缓解。人均耕地面积由0.25公顷扩大到0.30公顷,人均森林面积由0.5公顷扩大到0.53公顷,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由8537元提高到14434元,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17.2平方米增加到22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8.3平方米增加到20.4平方米。人口发展的基本经验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研究解决人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坚持发展经济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在人口发展领域的主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面临的人口形势
  21世纪上半叶,我省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人口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人口素质总体不高,人口流动和迁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龙江目标的实现。
  (一)人口总量继续增长。受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第三次生育高峰的影响,在2005年至2020年期间,20岁至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形成一个新的生育高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生的独生子女在“十一五”期间陆续进入生育和符合条件再生育年龄。上述两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使出生率有所回升,出生人口有所增加,对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带来挑战。
  (二)人口结构问题比较突出。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2005年全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8.04%,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1%左右,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抚养比可能由2005年末的28.8%逐年攀升到2020年的38%左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2001年至2005年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徘徊在108.3至108.9之间,高于正常值域(103至107)上限值。全省13个地市中有7个地市高于109,而且随着孩次的升高,呈现明显升高趋势,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三)人口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高学历人口外流较多,迁出人口中,研究生、大学、大专学历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健康素质较低,每年出生缺陷人口发生率在6‰左右;目前,全省残疾人口达134万人,地方病患者达152万人,肺结核、乙肝、出血热等传染病疫情有所上升,艾滋病正呈扩散趋势。
  (四)人口分布不均衡。我省为人口净迁移率负值省份之一,净迁移率为-4.04%。人口迁移流向不均,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给城市公共服务和区域性资源配置带来压力,人口流动性的―5―加剧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难度加大。
  (五)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仍比较突出。随着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资源需求量不断加大。土地退化、水土流失严重,部分耕地沙化、盐渍化加剧,黑土层厚度和耕地质量有所下降,土地后备资源保有量降低;能源矿产可采储量有限,产能逐渐下降,石油三次开采难度大、成本高,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保证程度较低;许多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治理任务艰巨;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加重,饮水安全不能得到普遍保障,生态环境仍然脆弱;湿地周边人口增加,湿地面积有所缩小,湿地保护有待加强,生物多样性有待保护。
  (六)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机制亟待完善。2006年至2020年期间,随着我省人口总量的增长,公共服务体系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开发利用机制、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建设与完善等关系人口安全的重大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还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仍面临诸多困难。
  三、“十一五”时期和2020年人口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制度创新,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解决人口问题的第一要务。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把提高人口素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以发展为第一要义,确立和发挥人口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能动作用,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政策。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把人口发展规划与就业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和资源发展利用规划等结合起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完善人口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与分布问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综合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实行分类指导,在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的人口发展战略导向和政策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
  (三)人口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目标: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3906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内;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和医疗健康服务,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2.05/10万以下;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大中城市及发达县(市、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人口城镇化水平达到56%左右。
  2020年人口发展目标: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4000万人以内,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6左右;人口素质大幅度提高;育龄群众普遍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和医疗健康服务,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稳步下降;人口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四、“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教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条件。
  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困难救助、养老和医疗扶助等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积极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参与“三位一体”的互联、互补、互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服务站为骨干、普通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人口计生和医疗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
  (二)全面提升人口素质,开发人力资源。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大力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开展出生缺陷干预与筛查,对出生缺陷多发的地区实施免费筛查。大力提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到“十一五”期末,一级出生缺陷干预覆盖面达到60%以上。
  提高群众健康素质。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开展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建立并推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基本项目检查制度,积极实施妇女病普查防治。加强生殖健康的宣传和指导,增强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到“十一五”期末,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覆盖面达到80%以上。推进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评估,减少非意愿妊娠。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广泛开展全民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知识普及教育、咨询服务和安全套推广活动,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融合,形成全社会推进素质教育的合力。巩固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搞好农民技能培训,加快培育新型农民。到2010年,全省15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8年左右,农村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净入学率分别达到99%和98%以上。
  (三)着力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把降低二孩、多孩出生性别比作为工作重点,完善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科学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良好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舆论环境。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社会化妇女维权机制,提高妇女和女孩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为妇女创造平等的受教育、就业、晋升等机会,给女孩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坚决打击遗弃女婴、溺死女婴、拐卖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优先为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年平均生活水平。在城市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业,提倡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满足老龄人口在卫生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到“十一五”期末,县(市、区)应设立老年人综合性福利服务场所,中心社区应建立养老院,居委会可因地制宜开设托老所、日间照料站等服务网点。
  (五)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体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在社区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应当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引导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切实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将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科学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期通报信息制度。完善社区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居住、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专群结合、课题运作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对重大事项组织专项推进。
  (二)建立人口管理科学决策信息体系。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平台,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和动态更新。加快全省人口信息监测网点建设,创新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加强人口信息整合、开发、利用与研究等能力建设。加快建立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快捷准确的综合分析、科学决策与宏观管理。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人口信息服务系统,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及应用,完善人口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提高人口发展的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
  (三)建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机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必需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加大对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争取在“十一五”时期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机构房舍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有较大突破。到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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