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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政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工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铜川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构建和谐铜川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8万人,转移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劳动保障、公安、建设、税务和工商等部门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工作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推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农民工,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和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力度。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定期开展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相互协调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
  (一)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全市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全市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托政府驻外办事处、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加强我市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劳动力需求量大的省、市劳务合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并积极做好维护我市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 的工作模式,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政策,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特色,促进培训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培训等四大培训项目。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全市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对农民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落实培训资金,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核扩大农村的招生规模。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农民工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
  四、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人依法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积极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大病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设立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按照陕西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工作方案,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从农民工占多数、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行业进行突破,将这部分人群先纳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在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各级政府在编制经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政府要把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费用。
  (三)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农民工子女免疫工作的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合理规划,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医疗机构。要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从事社会卫生服务,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对患病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输入地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可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用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全市各级政府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重点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各级政府要以《铜川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为指导,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电网改造、公路、沼气、信息网络等项目建设,下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农民直接增收。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采取优惠政策,搞好服务,鼓励、引导、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
  七、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市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要建立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协调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全面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宣传、发动、组织和服务工作,搞好务工前的引导性培训。城市社区要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创造条件,增强农民工的社区意识,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精神生活。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六)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开设农民工热线,为农民工提供咨询、信息和法律等各方面服务。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树立铜川农民工的良好形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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