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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来投资商服务绿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池政办[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外来投资商“服务绿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服务绿卡”的发放对象是在我市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具体发放对象为:
  (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已投产运营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业和商贸流通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
  (二)注册资本200万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或已运营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
  (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或已运营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等其他行业董事长和总经理。
  (四)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或建设、开发期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
  二、持卡人享有的优惠待遇
  “服务绿卡”持有人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一)除高速公路外,持卡人所乘商务车辆在市内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处罚。(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持卡人住宿和娱乐活动场所进行检查。(由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持卡人子女在市内学校就读,不另加收任何费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由市教体局负责落实)
  (四)持卡人免费进入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景点。(由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旅游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五)持卡人每年定期在市人民医院免费体检一次,并为持卡人建立健康体检档案。(由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六)持卡人在本市投资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和问题,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党委或政府领导反映。
  三、“服务绿卡”的发放与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引资责任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客商资料进行初审,统一送至市招商局登记、审核、制作,经市政府盖章后生效。符合申办条件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填写“服务绿卡”申请表,并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和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外资金注册证明以及税务部门证明;
  3.申办人的职务证明(股东会议纪要或公司任职文件);
  4.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二)“服务绿卡”实行年审制,一年一审核,有效期满后报市招商局审核后续发。
  (三)持卡人对“服务绿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抵押给他人。
  (四)“服务绿卡”如遗失或意外损毁,应立即向市招商局报告,并在《池州日报》上声明,申请补发。
  (五)持卡人因离职或不在我市投资办企业,须将“服务绿卡”交市招商局注销。
  市监察局和市招商局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持卡人投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为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颁发服务绿卡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6〕26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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