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 2007-10-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07〕14号),深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
  (一)尽快做优做强做大一批上市公司
  努力做强做大现有上市公司。支持江西铜业、新华股份、江西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力争2007年完成发行工作,逐步实现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新钢公司和省建材集团公司核心资产整体上市。支持企业通过认购股权、出让、兼并等多种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业绩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筹集发展资金。
  重点培育一批新的上市公司。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对江钨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利用其掌控的矿产资源先行发行上市。引进中色股份、中钢集团等战略合作者对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瑞林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力争在3-4年内整体上市。积极支持省出版集团公司江西报业集团公司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发行上市。将省投资集团公司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路桥优质资产注入华赣公司,争取在香港上市。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分拆上市。
  (二)转让股权裂变扩张一批竞争性企业
  积极推动集团公司层面产权多元化改革。按照提高质量、提升水平、增强实力的要求,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股权转让等形式,1-2年内基本完成或完善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省属国有资本可部分退出,也可全部退出,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适当减持比例过高的国有股权。通过增资扩股、转让或置换部分股权,降低省投资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盐业集团公司等企业所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一家独大”的状况,引导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集中资金资源进入优势产业,开发经营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积极筹措资金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萍矿集团公司、新钢公司、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贵溪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有优势的实业型战略合作者,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流转
  所有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江西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凭证、统一财务结算和收费标准的“五统一”原则,继续支持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全省设立并完善分支机构,加快完善服务功能,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力度,加强与省外产权交易机构的协作,引入电子竞价、密封报价等便捷高效的竞价方式,完善交易规则,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产权进场高效规范交易,发挥好国有资本进退的通道和国有资产重组平台的作用。
  二、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四)整合资源资产发展壮大一批优势企业
  大力整合优势矿产资源。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带动,促使全省矿产资源和采选冶、深加工企业重点向江铜集团、江钨集团、冶金集团、煤炭集团、建材集团、盐业集团等国有大型优势企业集聚。“十一五”期间,江铜集团、冶金集团(含新钢、南钢)实现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江钨集团、煤炭集团等实现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建材集团实现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
  大力整合基础设施、现代中药和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现代物流等产业。通过阶段性持股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适时转让省投资集团公司在某些行业的部分股权,支持其重点实施天然气入赣工程基础设施和大飞机配套开发等高新技术项目。
  大力整合工程建设资源。以市场、项目、资质、技术等为纽带,整合省建工集团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萍矿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源,组建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江西省建筑业企业集团,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开拓省内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大力整合旅游资源。适时组建江西旅游集团公司,适时引入国内外有实力的战略合作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境内外发行上市。
  大力整合交通基础建设、运营和运输资源,适时组建江西省交通集团公司。整合全省重点水利资源,兼顾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不同特点,明确投资主体、责任主体和运营、管理主体,加快组建省水利投资公司
  (五)放开搞活改制退出一批国有中小企业和劣势企业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重点实施好“四个一块”。
  破产重组一块。力争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政策性破产工作。组织实施已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44户企业的破产工作,重点抓好九江化工厂、中国四冶所属12户子公司等企业破产重组工作。积极做好与国有债权金融机构的衔接工作,争取已列入政策性破产规划尚未下达正式计划的53户企业全部通过审核,早日列入正式计划。积极引导未列入政策性破产规划,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破产法》实施依法破产。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一块。剥离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辅业资产和可以盘活的闲置资产,鼓励非国有资本对其重组改制,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7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在2008年底前完成改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三年所得税政策。重点抓好江铜、新钢、南钢等公司整体上市后非主业资产的分离改制工作。
  整体划转改制一块。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整体划转的方式,推进萍乡铝厂等省属国有中小企业下放所在地,与当地企业实施产业对接,形成产业集群,促进招商引资,进行重组改制。其中,净资产不足以抵偿职工安置费用的,从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出售退出一块。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分块重组改制。重点推进江西制药公司等企业资产整体或分块转让。鼓励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控股、参股或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具体操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整体收购后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允许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等改制成本。对整体收购原国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整体收购时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给予10%以内的优惠;一次性付清收购款有困难的,可签订相关协议分期付款,但收购时首次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企业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偿还拖欠职工其他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六)支持企业处置债权债务
  国有及国有控股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债权后,原债务人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债务本息的,其处置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取得的收入所涉及的税收,由受益财政返还;原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债务本息的,免征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国有及国有控股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收购、处置金融资产公司所持企业债权过程中,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抵押登记费、建设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等免予收取。
  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包括以物抵债),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包括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不视为交易行为,不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变更行为处理,各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更大规模更高层次开放
  (七)引进战略合作者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以重点引进全球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有助于延伸产业链的优势大企业为抓手,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十百千亿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引入战略合作者合资合作建设新钢公司300万吨薄板项目,可由其控股或独资,增强项目运作能力;引入有一流技术的战略合作者,把江铜集团公司10万吨铜板带工程建设成为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高档铜板带生产项目;引入国内外具有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战略合作者,高规格高效能地发展江钨集团公司赣州40万吨新型合金材料、南昌2万吨镍(钴)金属等深加工项目;引入中国建材集团公司,加快省建材集团公司万年、瑞金、玉山、永丰等水泥项目的建设步伐,到2010年,水泥产能达到2000万吨以上;引入战略合作者,与省盐业集团公司、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兴建赣中盐化工项目;引入战略合作者,与省煤炭集团安源股份客车项目联合配套,扩大大中型客车产能,提高接受和履行海内外客户订单的能力;加强与英孚国际的合作,推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光电产业。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制订奖励申报、审定、兑现等办法,对引进国际一流技术、一流产品、改组改造国有企业成效显著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根据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支持“走出去”扩张发展一批优强企业
  支持江铜集团、江钨集团、冶金集团、煤炭集团等企业走出去,开发省外、境外有色金属资源、铁矿石资源、煤炭资源和其他资源,对于从省外、境外运入矿产资源在我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
  支持国经公司、建工集团、萍矿集团、中国瑞林等企业发挥龙头作用,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要求,开展联合,进一步带动我省相关行业和产业的企业走出去,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
  支持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国有企业,到省外、境外并购生产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实现跨地区、跨国经营。
  支持国有企业采取收购营销网络、建立研发机构,实施好品牌战略,提升我省外向型经济水平。
  四、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创新
  (九)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008年底前,依据《公司》完成省属公司制企业的章程修订,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抓紧落实《关于加强江西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西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省冶金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公司、江铜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等企业建立起规范的公司人治理结构。以董事会换届和引进战略合作者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凤凰光学集团公司、国盛证券、江信国际、江中集团公司、省盐业集团公司、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加大引入外部董事力度,2010年前外部董事占到董事会成员数的一半以上。
  (十)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体系
  通过建立相互畅通的信息平台、规范有序的操作流程、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监事会、考核考任、审计、纪检监察和国资监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企业领导班子定期测评、经济运行分析、经营责任监督、业绩考核评价、财务状况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效能监察等的联动体系和互动机制,实现各个环节有序高效的联动互动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的全面落实。
  (十一)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选择省电子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实行由省国资委派出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国有独资企业逐步推开。集团公司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新钢公司、南钢公司等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净资产10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由省政府直接授权经营;重组整合后的部分行业性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公司),主要承担企业债权债务、维护企业稳定、管理企业社区、处理群体性事件等职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逐步将尚未政企分开的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监管体系。2008年开始,试编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集团公司不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改为收取资产收益。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收取资产收益,并将收取的资产收益纳入专户管理,用于国有企业改制、结构调整及国有资本再投入。
  (十二)创新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
  组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内设机构情况全面调研,摸准企业运行机制在面向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一整套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管理流程,真正形成精干高效、运转灵敏、快速反应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企业的战略规划、产品设计、市场营销、投融资、财务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机构,都要以市场为中心,具备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及时获取和处理终端需求信息的能力,坚持企业围绕效益转、产品围绕市场转、质量围绕用户转,切实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在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和确定企业用工、分配等内部制度方面,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进一步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的服务意识,改善工作方法,创新服务模式,对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全过程提供服务。
  五、建立完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十三)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长效激励机制
  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股票期权等长效激励机制。坚持以新创造价值作为中长期激励的主要来源。
  对行业竞争激烈的知识密集型非上市企业,可试行账面价值增值权激励,授予企业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一定的股权或名义股权。对发展战略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经营稳健的竞争性大中型企业,实行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可按超考核目标净利润的10-50%提取奖励金,以本企业股份(权)的形式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对拟改制转制国有企业,可在改制时安排不超过总股本10%的股权,用于经营管理层和管理、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
  对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可按超考核目标减亏额的10-40%计提奖金,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奖金采用延期支付方式,原则上3年后支付。建立发明技术奖励制度,按不超过发明技术合同净收益的20%用于奖励和激励科研设计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行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试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负责实施。
  (十四)健全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继续抓好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监管)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和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改革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办法。
  对已实行财务全面预算管理的企业,推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引进特殊人才的协议薪酬,实行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管理。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实现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水平保持适度的增长,促使企业参照其在行业内的效益状况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
  正确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统筹协调好集团本部员工与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收入关系,关心普通职工的收入分配和生活,将经营者基薪的确定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幅保持一定比例,使集团本部员工的人均工资增幅不超过一线职工人均工资增幅。在条件成熟、具备支付能力的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和用工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科学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按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等各项管理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与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对关键岗位、关键人才,加大分配的倾斜力度,实施人才强企。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
  对发展速度快、资产总额大、销售收入多、利税总额高,对地方经济影响力、带动力、控制力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优秀企业家”称号。对实施“十百千亿工程”项目进展快,销售收入、利税增幅大,或通过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杰出创业者”称号。获得“江西省优秀企业家”或“江西省杰出创业者”称号的,享受省劳模待遇。对特别优秀的企业家,适当放宽任职年限1-5年。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完善和创新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按照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内在动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控制力原则,不断创新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在《江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大节能降耗减排、循环经济、科技投入、新产品研发销售、品牌名牌创建、招商引资裂变扩张以及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能源物资利用率等方面内容的考核,鼓励企业承担起更多的发展经济、贡献社会的责任。坚持目标管理考核的“精准”性,积极探讨试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选择部分企业开展EVA考核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七)精心制定和规范审核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可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事先应与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沟通(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同时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经过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布,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政府批准实施。为确保做好稳定工作,中央驻赣企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也应事先报省国资委衔接,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具体操作规程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并报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执行。
  (十八)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改制国有企业应加大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力度,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和发展生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改制、破产中职工安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九)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维稳责任制,认真制定企业维稳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置企业改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与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综治维稳、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坚持企业稳定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确保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建立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党团员积极带头,职工骨干密切配合的维稳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