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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郴州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4 生效日期: 2007-09-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7]11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的函》(郴政函[2007]43号)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现就你市建设项目报建环节中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建设项目(含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在报建环节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按一定比例计征统一改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按附表规定的标准预收,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多退少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先按附表规定的标准预收,对于修建了防空地下室,并且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应在验收合格十日内退还所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收费由按比例计算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对于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透明度,抑制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们要认真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并切实搞好公示工作。
  四、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利这项改革的完善和推行。

附表: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性基(资)金标准表

  单位:元/m2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   注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
  十层以下十层以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75545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1.62.21.8
  3白蚁预防费222
  4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每个建设项目2000元。收费对象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和五层(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余额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其它公益性项目减半收取。
  5工程定额测定费110.9
  6防空地下室易地住建费4080免收
  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22
  8防洪保安资金0.50.70.6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6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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