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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河口市“8.1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4 生效日期: 2007-08-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吉安委办字[2007]2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8月17日8时55分,202国道1068km+400m处,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辆由梅河口市开往抚顺市的金龙大客车(吉E36663)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公司通化配送中心一辆由山城镇开往梅河口市方向的重型油罐车(吉E13600)相撞后起火燃烧,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其中:大客车乘客死亡13人,重型油罐车司机和押运员2人),15人受伤,其中6人伤势较重;初步核算,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82,352.66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韩长赋,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副省长牛海军,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长矫正中,省政府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刘润璞等领导同志分别做出了重要批示。并指派省政府副秘书长骆德春率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领导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期间省长韩长赋多次与骆德春副秘书长和通化市委、市政府的领导通话,就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舆论宣传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做出了重要指示。现就这起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徐超驾驶金龙牌大客车超速行驶,在通过行进方向有障碍路段借道通行时,没有避让本车道内王奎文驾驶的重型油罐车先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驾驶人王奎文驾驶重型油罐车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和事故的主要教训
  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两名驾驶员超速行驶,违章操作,是造成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从这起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因素来看,暴露出有关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肇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金龙大客车承包人在2007年虽然签订了车辆安全包保责任书,但甲方没有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该公司没有与全部客运车辆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公司通化配送中心没有设置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安全检查没有任何记录。
  (二)肇事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峰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应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却一直没有参加培训;公司技术安全部9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中,也只有2名安全员参加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公司通化配送中心,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不落实。该公司规定驾驶人出车前必须接受安全“三交待”教育,并在“保一趟平安”签字记录本上签字,但没有签字记录。两名驾驶人对肇事路段路况非常熟悉,也知道该路段正在进行养护维修,但在肇事前仍然超速行驶,通化配送中心在事故调查期间提供的相关资料弄虚作假,安全观念如此淡薄,也足以说明这两个单位的安全教育根本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三)肇事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公司通化配送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有吉林公司转发的文件,没有任何资料证明该企业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化配送中心对山城镇车队的安全检查也没有任何记录。梅河口市万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开展了安全隐患治理活动,但在排查中没有把事故车辆吉E36663金龙大客车纳入视线。
  (四)肇事单位车辆安全行驶技术保障工作不到位。梅河口市万通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于2005年7月9日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同年11月损坏,没有维修,后又被车主擅自拆除。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吉林公司通化配送中心车辆状况的技术检查只说在嘴上,没有落在纸上,是否进行检查,也无从查证。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缺乏力度 。对肇事路段限速、变窄、让行和导向标志设置不全等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对车辆的超速行驶,没有采取路面巡查、设点控制等方法加强安全监管。
  (六)梅河口市公路段缺乏对道路养护维修施工现场的有效监管,对梅河口市恒兴道路养护公司违规施工和违章作业问题未及时纠正;梅河口市恒兴道路养护公司律意识淡薄,在施工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全,警示标示设置的距离与规定标准不符,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外在因素。
  三、有关要求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汲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迅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下大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部署,深入开展七十天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全力落实各项交通管理措施。针对近期交通事故上升的特点,加大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时段和恶劣天气的路面交通管控,尤其要加强对公路施工标识的管理。重点加强对7座以上客车、接送学生车辆的路检、路查,严格查纠超速、超员、强超强会、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要严格查处大、中型汽车超载行为,对车辆加长加高加轴的货运车辆,要指定地点,恢复原状,安全隐患不消除不得放行。要对载货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战役。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监管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系统的作用,真正实现守法运行、事故下降、死亡减少的目标,创建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严把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客运站、场安全监督。近期,要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客运车辆参与营运;要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进一步加强教育,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取消其运营驾驶资格。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维修施工的管理,严格履行道路维修施工审批手续,加大道路维修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在施工期间设置符合规范的警示标志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对警示标志设置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施工和违章作业。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警示标志。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要加强对承包运营车辆的管理,对所有承包运营车辆的承包经营手续、安全包保责任、车辆技术状况、运营人员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坚决杜绝只办承包手续、只收取承包运营费,疏于安全管理,导致承包运营车辆长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运营企业对外承包运营车辆的承包合同必须按“公安部92号令”关于承包运营车辆签定承包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签定,坚决杜绝签定承包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联合执法,整顿营运市场秩序,加大承包运营车辆的检查监管力度和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确保营运市场有序运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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