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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水能资源保护,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5〕15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水能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一)水能开发项目(含水电站的新建、技改和扩建)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流域综合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审批、核准或未批先建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        
  (二)投资水能开发项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水能开发使用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政府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由企业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具体审批或核准权限如下:      
  1.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能开发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2.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或跨设区市的水能开发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3.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四)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业主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占用情况以及项目节能设计等。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于水能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五)水能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或核准时,必须附以下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流域规划同意书、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登记证明、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处于环境非敏感区、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水电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含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       
  5.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由省经贸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由省水利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设区市水利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6.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7.移民管理部门对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意见。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项目,由被征地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报请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其中,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对位于风景名胜区内或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备案)文件。
  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同一文件中一并提出意见。       
  (六)水能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方案、招标事项和项目投资来源进行审批或核准,必要时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依据之一。       
  (七)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如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则原审批或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如仍需建设,要按有关规定重新报请审批或核准。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业主变更的,需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出现建设方案变化、送出方向调整、投资超概算10%以上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部门的确认或批准意见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九)全省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未完成前,省直有关部门不得对新的水能开发项目出具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各地不得审批或核准新的水能开发项目。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       
  (四)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工程导(截)流、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启动和工程竣工等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确保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水电工程验收实行与审批或核准权限相同的分级管理。
  1.工程导(截)流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导(截)流验收委员会验收。      
  2.工程蓄水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蓄水验收前,项目业主应报请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清库验收。  
  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及输变电设备验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网公司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       
  4.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       
  5.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6.工程竣工验收要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7.认真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安全鉴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鉴定结果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程防洪安全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内水能开发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二)水能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动工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每年汛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应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三)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
  四、加强并网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并获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发电企业在未取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网运行的批文前,电网公司不得与发电企业正式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 
  (二)未经审批或核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网运行,物价部门不予核定电价,电网企业不予签订购电合同,工商管理部门不予企业注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及景观需水要求,统筹确定合理的生态流量,落实相关工程和管理措施,实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调度和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水电站运行管理的监管,建立安全年度检验制度。大坝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的机构和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和设备安全检测,运行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电站安全年检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或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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