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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府办[2007]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残保金是指按《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的资金。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   残保金按属地原则交纳。残保金的收取,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河源的中央、省属单位残保金的收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联合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地税、财政部门代收残保金。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具体征收部门通报审核情况,共同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残保金缴清。

    第六条   残保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的单位,按《河源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河府(2001)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经2次以上追缴仍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企业经2次以上追缴仍拖欠的,可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企业交纳残保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在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交纳残保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残保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业;
  (三)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支持;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开支;
  (五)经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和脱贫(职业康复、危房改造、助学等)的其他开支。
  残保金必须按上述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残保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残保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收取残保金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要使用地税部门的票据。

    第十一条   残保金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残保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残保金。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的残保金,应按规定交存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编制残保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残保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编制残保金年度收支项目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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