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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5 生效日期: 2007-08-15
发布部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穗劳社工资[200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更多职工分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本市2007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预期目标以及2006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制订了《广州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为9%。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可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和总成本的负担程度。
  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今年的工资增长不应高于基准线水平。
  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照依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根据基准线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二)上线(警戒线)为14%。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下线为3%至零增长。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以及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和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的,增长幅度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对企业合理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及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工资分配的民主协商制度,构建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各类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情况,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或其它民主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逐步建立长期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及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本单位2007年工资调整幅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及企业成本可承受的前提下,应按不低于当年物价增幅的水平增加职工工资。同时,工资增长应尽量覆盖大多数劳动者,增资面应覆盖企业内50%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职工,并向低收入劳动者、企业内一线生产服务人员及较长时间未增长工资的职工倾斜。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摈弃身份、性别及用工形式等因素,以岗位工资为主导,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因素,安排企业在“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下合理调整工资水平,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约束和监管,避免企业内部分配差距过大。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出资人应严格控制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再增加其工资,确需增加的,增长幅度应不高于3%的水平。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逐步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作为经营者收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与经营者奖励或效益年薪考核相挂钩。对经营者工资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出资人应对其工资增长幅度进行适当控制,以确保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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