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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7]124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予以转发,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项目的实施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89号)的统一部署,市气象、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海洋、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我市气象发展“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的实施,建设综合监测、信息网络、预报预警和气象服务四个平台,切实提高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二、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一)各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调查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公园、大型游乐场所、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规划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以及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部门预案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健全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
  (四)气象部门要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三防、应急、安监、气象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五)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可依托气象部门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切实做好当前防汛工作
  目前,我市已进入台风等气象灾害多发季节,汛期形势不容乐观。气象部门要按照“统一预报、分区预警、重点提示、对点广播”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分区预警工作,努力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各区政府、街道办及各防灾减灾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区预警工作,做好部门预案的衔接,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防御。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和传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把气象灾害的防灾应急工作建立在社会自救互救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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