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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交通局《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客运站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交通部门实现“三个服务”的重要体现,对实施道路客运“三关一监督”、加强源头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53号)、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交运[2007]3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步伐,改善农民出行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快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农村客运站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我市农村客运站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十一五”期间,确保全市35个乡镇拥有等级客运站,其中,2007年建成6个客运站,2008年建成15个客运站,2009年建成7个客运站,2010年建成7个客运站;23个乡镇建有城乡公交一体化招呼站亭。同时,鼓励多建、快建、早建,实现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基本形成农村客运网络,满足新农村客运需求。
  二、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规划与标准
  各地要抓紧时间以县为单位编制好“十一五”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的规划编制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市交通局。
  规划编制遵循“六项原则”,即:统筹原则、需求原则、使用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谐发展原则和综合利用原则。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与小城镇的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当地交通状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需求相结合。
  各地在规划农村客运站时,应达到四级站以上标准(包括四级站),占地面积在3亩至5亩左右,站房建筑面积200-500平方米左右,并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站名以及售票、检票、卫生间等相关功能设施及标识参照《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标准化建设体系》执行。
  三、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支持,行业指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的原则,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市政府将农村客运站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入对县级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督办考核之列。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站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客运站建设规模、站址审定以及建设进度等工作跟踪上报,做好行业指导,拨付补助资金,将农村客运站建设列入对各县(市)通达工程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城镇整体规划,将农村客运站建设列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做好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提供三级以下乡镇客运站的用地,并对确有困难的,可在经有权部门审批后,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当地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当地客运站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以及客运站建设的实施和管理,以及对农村客运站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四、农村客运站的建设方式
  1、明确建设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的原则,优先考虑专业客运企业投资农村客运站建设,也可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联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客运站建设。同时,在确保站务功能、要求、标准、标识的前提下,亦可与当地交管所同步规划建设。
  2、多渠道运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候车亭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划内农村客运站一旦建成,未经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站点国有投资的权属及服务功能;站务管理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合同,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场站可根据苏价服(2006)309号“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收取服务费,以及利用辅助收入作为经营收入,场站投入使用后的维修由经营者负责,实现以站养站。站房除满足客运站基本功能外,可以考虑小件快运、物流配送、加油站、商场超市等功能,以乡镇客运站为依托,组织快速货运、物流配送网络。
  五、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资金保障
   “十一五”期间,省交通厅将对农村客运站的建设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新建50万元/站、改扩建30万元/站、改建10万元/站,城乡公交一体化线路的客运候车亭1万元/个。根据现有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方式、渠道,我市将采用定额补助的形式加大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资金补助力度,其中,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新建站10万元/站、改扩建站6万元/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新建站不少于5万元/站、改扩建站不少于3万元/站的补助。客运站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款项。以上补助政策,在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调整相关政策规定,本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六、农村客运站建设的方法步骤
  1、营造氛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切实解决土地、税费、环保、立项等有关问题。同时,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农村客运站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全面推进农村客运站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开展试点。各地应积极展开试点研究,探索农村客运站建设的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制度提供经验。2007年省交通厅明确我市的建设任务为:宝应广洋湖客运站、夏集客运站、小官庄客运站;仪征十二圩客运站、大仪客运站和高邮菱塘客运站等六个农村客运站,各地应抓住机遇,在保障工程于11月底前建成完工的基础上,形成建设经验,完善建设模式,为下一阶段工作打好基础。
  3、工程验收。农村客运站建设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和站级评定一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过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营运。
  4、考核评比。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农村客运站建设任务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将建设任务纳入交通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推动工作快速、良好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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