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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3 生效日期: 2008-01-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科发计字[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规范与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申报组织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三条   项目评估,是指市科委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由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委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委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市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在评估期间发表具有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得伪造或涂改评估结论或报告;
  (二)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三)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四)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在检查、验收项目时,不得与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八)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三)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四)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五)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检查、验收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七)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咨询意见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引用专家对项目的评价结果时,必须与专家咨询意见表中的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每位专家应对评估的项目独立进行判断,自主决定评判等级、分数或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专家应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对申报单位的各种信息及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申报组织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申报组织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推荐不符合立项申请条件或者检查、验收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的相关人员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行为;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同某一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这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公正进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专家抽取、现场评估评审活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申报人有矛盾和成见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等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2.与该项目申报人是亲属关系的。
  (三)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及评审专家本人,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的情形后,一般应在项目评估评审开始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主动回避,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和项目申报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市科委及其评估评审组有权决定其回避。

    第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行分类评审。
  (一)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科技攻关一般项目、软科学一般项目、科技合作一般项目按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规范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评审,市科委纪检监察室、发展计划处监督;
  (二)科技攻关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重点项目、科技合作重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发展计划处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评审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三种形式。
  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实行网络评审方式,由计算机在专家库里自动匹配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进行网上双盲匿名评审;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攻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软科学和科技合作项目实行专家会议评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评估制,专业评分占60%,现场评分占40%。

    第十四条   网络评审由计算机按学科自动匹配3名以上的同行专家,实行双盲独立评审(3名以上有效,含3人)。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由市科委相关处室按技术领域或应用领域分组进行,在纪检监察等监督下,按“随机、回避、合理”的原则遴选评审专家,每组3-5人,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的专家遴选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项目评审分组为单元,按下列条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匹配专家。
  (一)按三级或二级学科匹配;
  (二)回避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三)优先在已选专家中遴选;
  (四)优先从以前评审过项目的专家中遴选。
  在计算机随机匹配的专家中,按下列原则为每个项目评审组遴选专家。
  (一)评审项目数量较多者优先;
  (二)兼顾项目组中不同研究方向;
  (三)攻关项目来自企业的专家优先;
  (四)承担过国家、省部级项目者或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者优先;
  (五)信用较好者优先;
  (六)正高级职称专家优先。

    第十七条   市科委纪检监察室、条件财务处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九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其他适当方式。

    第二十条   市科委有关项目管理处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项目申请者、项目申报组织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组织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委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科委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财务验收等规范参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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