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7]11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
北海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单位《关于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55号)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北发(2004)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北政发(2004)1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安置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改革方式
  (一)国有独资(购销企业)。 根据桂政发(2004)44号“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和桂政发(2006)17号“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规定以及我市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持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仍归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改革的重点是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清算关闭(附营企业)。市属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已停止经营多年,严重资不抵债,改革的重点是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企业清算关闭。
  三、职工安置
  (一)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平等协商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规定将其纳入地方就业工作规划。企业有条件的,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和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企业离休人员的管理单位按我市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补缴。
  国有粮食企业制订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批准实施的,继续按原方案实施。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及标准,执 行北政发(2004)12号的规定,即:按职工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人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最低不得低于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企业平均工资的三倍。
  (三)安置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的资金,依次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是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二是申请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根据桂财建(2005)5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按2001年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的职工人数计算,每人补助5000元;三是经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批准,从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按2001年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的职工人数计算,原则上每人补助5000元。通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再依次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是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市本级储备粮储备和轮换的利费补贴、应负担的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如有结余,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动用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是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粮食风险基金借款;三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市本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先安排配套资金。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
  案,内容包括现有机构人员情况(购销企业2001年底在册职工人数),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人数,经济补偿金标准和经济补偿金筹措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三)职工安置方案经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北海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五、实行新的用工制度
  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定岗定员,实行竞聘择优上岗,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的劳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至此以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桂劳社发(200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改革难度大,直接关系到全市粮食安全,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和社会稳定。市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国土资源、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尽快向自治区申请补助资金及市粮食风险基金开支额度,落实企业改革资金,确保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同时,要严肃改革纪律,坚决杜绝不切实际、违反规定的各种做法,定期上报改革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和指导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快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同时,要认真宣传改革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稳妥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确保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治区和市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要在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开立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户,对补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必须确保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要建立健全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补助档案,确保经济补偿金补助兑现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手中。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市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清产核资
  与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企业清算关闭后剩余资产的管理
  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按照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六)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在保证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的同时,积极支持市属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拓展业务、发展经营所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七)切实解决好“老账”问题。对经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审计局、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复后,全部从企业剥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