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 2007-08-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7]16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
北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确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市辖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报告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报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市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市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   报告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报告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告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