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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房地产业进入加快发展的时期,目前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我市房产地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市场监管工作相对滞后,房地产市场无序竞争比较突出,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房地产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反映强烈,已经成为当前群众投诉上访的热点。因此,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切实解决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要坚持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市国土局不予批准其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发改委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市房产局要加强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完善对房地产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建立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转让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手续,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通过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加快发展,培育我市房地产企业的品牌。
  (二)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的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高对市场的分析判断能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市房产局要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国土局、物价局等部门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形势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房地产运行情况的监测。
  (三)巩固成果,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为重点,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开发、合同欺诈、面积不实、虚假广告、违规广告、违规中介和物业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深入整治,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农村村队、个人等签定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要完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房地产信用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职)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及时将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违法违规劣迹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自律机制的形成,逐步建立起我市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从这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主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延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延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市房产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市房产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工作总体思路,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土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方面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市审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市监察局: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参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典型案件的查处,对不依法行政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市国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市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市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法规的问题。
  市工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严厉查处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广告内容不规范和使用禁止的广告内容,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专项整治的工作主要分二个阶段展开:
  (一)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6月15日一2008年2月底)
  1、召开联系会议。市政府文件下发后,召开会议部署专项整治的工作,对市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2、各相关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6月15日一8月15日,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利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3、市房产局组织各相关部门组织检查。8月16日一9月15日,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房产局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月16日一10月15日选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县,总结经验,召开现场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5、组织检查。10月16日一11月15日各相关部门由房产局牵头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抽查结束后,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县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月底一3月底)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各相关部门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各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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