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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5 生效日期: 2008-01-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梅市府办〔2006〕18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叶胜坤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叶解春、市财政局副局长丘燕玲、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伟青、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余立章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张启文主任、市财政局侯卫芳科长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余东海副支队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余立章同志任主任,专门负责组织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
    二、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范围及数量
    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全市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其余全部号牌按规定免费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号。
    三、竞价方式
    将号牌号码逐个公开给车主举牌竞价,价高者得。号牌底价根据群众喜好程度而定,分别定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五个档次。
    四、竞价时间、地点及具体日期
    原则上一个月竞价一次,具体日期和地点以公告为准。
    五、具体操作程序
    (一)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委托拍卖单位。
    (二)凭“竞价号牌表”进行竞价。
    (三)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前10日,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电视台、电台、梅州日报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号牌号码、竞投底价及竞投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
    (四)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协调小组负责按规定选取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数量和号码,核定每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并通报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监察局备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要求在计算机上进行锁控。
    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拍卖单位在开展竞价发放工作前,严格审核竞投人资格条件,包括竞投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和来历凭证等资料,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号牌竞价工作。拍卖工作结束后,将竞得和流拍的号牌号码及对应车辆信息、竞价情况通报给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竞投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领取竞价牌进行竞价,竞价牌的发放量视竞价场地座位数量而定,先到先领。
    (六)拍卖师负责对号牌进行叫价,号牌成交后,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一式三联),同时,竞得人必须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放弃该号牌竞得权,该号牌号码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
    (七)竞得人凭《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和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向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有关规定
    (一)竞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竞价成交号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放弃已成交号牌和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若连续3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公告收回号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解除锁控,提供给群众随机选用。
    (二)竞价成交的号牌,必须按《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确认的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得更改,不得转卖,不得转赠。
    (三)竞得人不按规定缴纳成交价款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得人所缴纳的成交价款项不含车辆注册登记和上牌规定的费用,车辆注册登记和上牌规定的费用必须另付。
    (五)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有关政策,致使竞得人不能按成交号牌号码办理注册登记的,由竞得人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公安局审核后,向竞得人退还应退的号牌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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