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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2007]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及省驻州各单位: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7]62)精神,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州、县两级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州、县政府主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州、县政府主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工商、经贸、公安、财政、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国土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林业环保局、农牧、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人为联系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
  1、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2、共同研究商讨和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工作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
  3、组织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统一行动。
  (三)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协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典当业,农药生产,开办制盐企业,碘盐加工、批发,食盐生产运输等须经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外资企业,从事生猪及牛羊定点屠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从事拍卖,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4、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经营、道路相关业务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0、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11、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2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出售、标本制作、林木种苗经营等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强制认证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4、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7、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8、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开办旅行社等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0、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四)联席会议的召集方式和召集时间
  1、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工作汇报、通报、总结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上一级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解决和指导下一级联席会议组织提出的疑难问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信息抄告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落实“谁发证、谁负责,谁发文、谁负责,谁发照、谁负责”的监管原则,理顺各职能部门承担的直接查处和协助查处的法定关系,促进监管和查处工作的进一步到位,在全州建立信息抄告制度。其具体内容为:
  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或年检验照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发现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告知申请者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告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并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抄告件后应当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各成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亦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相关部门,达到信息共享。
  三、加强领导,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狠抓落实,明确工作职责,有效落实好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要本着疏堵结合、区别对待、依法查处、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引导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工作;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保证上述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年四季度州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本《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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