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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延政办发[2007]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9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不涉及军工产品生产机密的,按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依法由市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安监局批复结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较大影响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对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中、省驻延和市属企业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期批复结案。
  六、中、省驻延和市属企业应派员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其二级单位应派员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按照批复负责落实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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