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商字[2007]252号
各市物价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市场秩序,制止乱收费,减轻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的负担,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2007年6月28日会议精神,现将全省煤运系统整顿和规范后的收费(基金)政策明确如下:
一、继续执行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
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仍按山西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5]14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5%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5%的管理费;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
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政策延续到2009年8月底。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取的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煤各收取0.10元。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执行。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煤炭运销系统不得代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代收有关费用或基金。
三、凡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价格的监测工作,加大对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各市物价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煤运系统的收费进行监督。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