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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7年本市专科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 2007-07-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监[2007]1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市教育考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近日提出的“六严”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本市普通高校下阶段招生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严审招生资格。除经市教委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之外的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进行招生。
  二、坚持正确的招生宣传,严查招生广告。各高校必须按照经市教委审核同意的招生章程依法招生,依法开展招生宣传。凡未经市教委批准,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欺骗方式吸引考生入学。
  三、继续加强招生管理工作,严控招生计划。未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高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以专科录取、按“专本连读”或中专、大专连读形式培养;严禁超计划招生。
  四、进一步落实招生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招生程序。严禁高校避开市教育考试院违规录取学生;严禁高校组织在校学生、雇用社会人员、委托中学教师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切实维护考生权益,严格新生入学注册。新生入学应按照政府核查、学校核对、学生核实的原则进行严格注册。
  六、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招生。市教育考试院应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网络信息监察制度,对涉嫌招生录取中介诈骗行为的信息,应立即组织核查,或通报市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市教育考试院和各高校要把防止招生诈骗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查处非法招生中介诈骗案例及时报告,典型案例应向社会公布,以开展宣传教育、避免公众上当受骗。
  各高校要从讲政治、讲法制、讲大局的高度,重视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逐项开展自查工作,凡有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整改纠正,招生录取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请于8月15日前报市教委监察室。
  市教委将于近期组织招生录取巡察组对部分高校进行专项督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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