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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许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7-07-26
发布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授权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许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仅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许昌市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许昌市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等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登记发证标准的,经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方能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相应位置加盖许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三、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许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管理、使用,严禁将许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以外的其他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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