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检字[2007]239号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价格秩序,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和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效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势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所有涉及向建设项目收费(包括保证金、押金等)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房地产、规划、园林、国土、工商、地震、文物、人防、消防、环卫、电力、热力、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经营单位、商品房销售中介机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单位)等。
检查时限:2005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和物业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的,可向前追溯。
检查的重点: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三)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规定内容服务的;
(五)不执行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违规向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收费的;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未按规定减免的;
(六)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企业)凭借自己的权利和垄断地位,强迫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协议,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的;
(八)越权或擅自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的;
(九)商品房销售中以次充好、随意加大公摊面积以及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变相提价的;
(十)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以及开发成本中已列支的费用在房价外违规加收的;
(十二)通过虚假交易,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同一楼盘实行两种标价的;
(十四)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未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违反规定超标准代收水、电、气、暖费用的;
(十五)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和物业服务收费其它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安排
检查时间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单位多、任务重的地方时间可适当延长,查处重大问题不受时间限制。
本次检查由省物价局安排部署,省直有关单位由省检查所直接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市直重点单位由省检查所抽查或与当地联合检查,市直(属)单位由各市组织检查,县级单位的检查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交叉检查或下查一级,具体方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惩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理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难,住房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反馈检查信息,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为配合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攻势。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选择社会反响大、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要把检查、处理整改、规范有机结合起来。要创新检查方式,特别是认真研究哄抬房价、价格欺诈的调查取证工作,务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各地要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乱收费行为以及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囤房惜售、哄抬房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营造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做到廉洁自律、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好价格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深入调研,认真总结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住本次检查的契机,针对涉及房地产收费和房地产价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具体的监管治理措施。各市要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