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8 生效日期: 2007-07-18
发布部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党发[2007]16号

  近年来,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使我区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取得长足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了历史上最快最好的发展时期之一。但是,与全区整体经济态势及其他产业比较,与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要求比较,发展力度还不够大,在规模、速度和质量方面都属于薄弱环节,必须进一步统筹协调,加快发展。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上述五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实现扬长补短,促进增收富民,努力完成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把我区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到新水平。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下气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问题,到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力争达到10%,区内建筑企业市场份额力争超过60%;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份额争取保持在40%左右;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50%;构建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和若干科技型、服务型的中小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万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力争从2006年的13.4%和11.8%提高到14%和13%左右,分别达到17500元和5500元左右。
  二、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
  1. 调整优化企业布局。加速完成企业改制,鼓励建筑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跨地域联合重组,有条件的盟市率先培育和组建1-2家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优先发展管理先进和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全区各旗县都要建立劳务基地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2007年底前,对新办的劳务分包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后新办的劳务分包企业,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 提高建筑企业资质水平。鼓励区内具有优质资产、优秀人才和优良业绩的企业重新组合,尽快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质等级,全面提高区内企业市场竞争力。申报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申报;申报二级以下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企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对连续3年在质量、安全和经营方面业绩突出的企业,自治区要优先进行资质审批。
  3.提高区内企业市场占有率。各盟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把保障区内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作为重要任务,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坚决纠正业主任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排斥资质低但有资格承建项目的投标人的不当做法,查处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建筑企业串标、围标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非法挂*、非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证据确凿、情节严重者要坚决取缔在区内施工的资格。制定进入我区的区外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和监督。
  4.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立项、审批、融资、用地及公用设施使用收费方面,保证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自治区有发展前景的建筑企业开具保函或提高授信额度。自治区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要强化对区内建筑企业的担保,鼓励建筑企业间开展自愿担保。
  5.提高建筑行业科技水平。对我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建筑企业,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建筑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标中,将技术先进性与适用性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把技术创新水平列为优质工程评奖的重要指标。科技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科研立项和资金扶持奖励。
  (二)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1.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发展,制定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部门界限,扶持培育一批地方物流企业。支持和引导面向城镇居民的服务业和面向农村牧区的服务业,集中发展社区服务、养老、托幼、旅游、休闲娱乐以及农村牧区生产技术服务、疫病防治、生产和生活资料农资连锁经营等服务。
  2. 调整完善服务业布局。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率先向服务型经济转变,其他盟市所在地也要逐步发展成为以服务型经济为主的中心城市。加强规划引导,培育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产品交易市场等一批各具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区”和“功能区”,促进服务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3. 落实对服务业的平等待遇。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并轨方案,2008年1月1日起,逐步实现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对现代物流、仓库、旅游、社区服务、“三农”服务等重点领域,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4. 全面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推进市政、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国有服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按照公益性和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自治区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承接国际国内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引进具有先进管理水平和服务理念的区外大型服务企业,提升自治区服务领域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5. 加大政府对服务业投入力度。积极调整政府投资机构,自治区安排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各盟市、旗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改革服务业引导资金运营模式,主要采取贴息的方式,吸引银行贷款和民间资金投入改善服务业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6. 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指导。宏观经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政策研究、规划制定、监测分析、项目推进等工作。筹备成立自治区服务业联合会,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
  (三)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
  1. 完善政策法规。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大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规定的工作力度,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税费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全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经营者销售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分地区和身份,统一提高至国家政策规定的上限,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问题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落实、工作执行情况督查,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在各级监察部门、工商联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拓宽发展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剥离办社会职能。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开展石油、电信、交通、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试点改革,吸引非公有资本进入。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
  3. 完善服务体系。尽快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完善招商引资平台,为投资合作提供服务;完善担保和贴息制度,为资金融通提供服务;加强指导培训,为企业改制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4. 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整合资源,集中财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地区也要相应增加政府投入,与自治区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赔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扩大各级政府担保资金规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有效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水平
  1. 实施“万千百十”发展战略。在万余户法人中小工业企业中培育千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千户成长型中小企业中做强百余户重点中小企业,在推进“一个产业带动百户中小企业工程”中构建20个特色产业集群。
  2. 实施产业带动战略。推进“一个产业带动百户中小企业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围绕重化工基地建设搞配套,在参与企业间和产业链条间的分工协作上做文章、在大型基地和特色园区的配套生产上做文章,促进产业多元、延伸、升级,逐步形成产业集聚规模大、专业化协作水平高、功能配套完善、循环经济特色突出的产业集群。鼓励科技型、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坚决制止能源、冶金和矿山等行业“五小企业”出现反弹。
  3. 完善融资体系。实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担保一体化服务,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流及共享,增强担保机构、银行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使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得到更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建立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给予直接资助或在贷款利息方面给予贴息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以债权和股权形式融资,扶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逐渐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系统。
  4.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产业集群指导意见》,规划和引导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5.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2008年以前,在现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在东、中、西部各整合组建一个集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及其它培训质量。
  6.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自治区中小企业信息网,引导和推动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流程。
  (五)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1. 提高城镇居民就业创业水平。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发展,对吸纳就业成绩突出的企业定期通报,并酌情减免企业所得税。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好“4050”等就业困难人群,积极帮助解决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鼓励并规范民间开办劳动培训及就业中介组织,对诚信经营、业绩突出者给予财政扶持和奖励。鼓励和资助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创业和自某职业。“十一五”期间争取每年新增就业超过20万人。
  2. 提高职工工薪收入。企业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金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得拖欠职工和农牧民工工资。逐步提高有毒有害岗位和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2008年以前,遵循标准的内资建筑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建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人均每月1600元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相关津贴、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008年起,内外资建筑企业津贴、补贴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按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机关工作人员增资政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3.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落实各项法定制度,保障各类从业人员收入分配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定期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整治,加大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
  4.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财政支出要重点向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倾斜。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适当提高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现有各类社会保障覆盖面,2010年力争覆盖所有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逐年扩大城镇居民特困补助范围,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5. 全面加快农牧业人口转移。取消农牧业人口进入城镇的户籍限制,取消针对进城人口的所有管理性收费,全面降低农牧业人口务工经商成本。落实好新入户农牧民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为进入城镇的农牧民创造安居条件。优化中小学布局,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牧民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近平等入学。
  6. 加强产业化经营带动。扩大产业化覆盖范围,力争在2010年使50%以上的农牧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建立各种农牧业生产流通合作组织,提高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合作水平,结为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进一步理顺上下游利益分配机制,让更多的农牧民稳定分享产业化成果。
  7. 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农村牧区“阳光雨露工程”、“新型农牧民培训工程”和“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力度。旗县和苏木乡镇建立农牧民务工输出平台,专人负责劳务输出的组织、联络与管理,提高务工人员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各项社会保障,维护外出务工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8. 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严格落实对农牧民的各项直接补贴和失地农牧民的经济补偿,加强管理,严肃法纪,严禁对补贴资金的截留、挤占和挪用。逐步提高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率,争取参合率达到100%。逐步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伙食补贴和住宿补贴标准。争取出台对农牧业生产的燃油补贴。
  9. 全面降低农牧民生产生活成本。在集中转移的基础上,加强农村牧区规划建设,改善农村牧区通水、通路、通电和通信基础设施条件,缩短农牧业及农牧民与市场的距离。打破农资供销行业垄断,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牧区流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
  10.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自治区扶贫开发“十一五”规划,力争每年脱贫人口超过10万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提高营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一)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立全面协调发展观念和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抓经济、促发展过程中不回避困难,扬长更要补短,抓工业不能忽视其他产业,抓大不能忘小,抓加快发展要立足富民,将五项重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制定完善扶持有关领域发展和提高收入水平的政策和措施,科学规划和指导五项重点工作。已经设立的各领导小组及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职责,发挥更大作用。各级建设、发展改革、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事、劳动保障、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推进五项重点工作。
  (二)畅通发展所需资金渠道
  一要落实国民待遇,在资金融通方面对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不得歧视。二要完善担保体系,优化担保资金和各项贴息资金使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融资。三要加强投资引导,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要逐年增加,采取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积聚社会资金和资源向上述行业流动。四要强化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发挥导向作用,信贷资金应适度向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方向倾斜。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经营状况自主调整信贷结构,积极增加以上领域的授信额度。
  (三)积极培育人力资源
  一要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为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培养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现代管理水平的企业家。二要加强实用人才培育和引进,培养建筑业、高端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三要扩大就业培训,培养面向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技术熟练、训练有素的操作技工队伍。
  (四)努力完善统计监测
  统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专门机构,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统计流程,改进信息处理方式,建立和完善定期报表制度,确保向有关方面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居民收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监测分析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全面翔实的基础数据。
  (五)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6]84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6]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5]347号)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实施细则。对上述文件规定的各项鼓励发展和促进增收的优惠政策,各级各地要不打折扣,认真落到实处。同时,要将五个方面重点工作列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实绩考核内容,重点强化对落实优惠政策情况的监督考核,对五个方面的发展成效定期进行量化评价,并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