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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5 生效日期: 2007-07-15
发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7]6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围绕目标,全面排查
  专项行动要围绕以下重点对全市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各辖市、区在确保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一并进行排查和整治。
  二、周密部署,确保进度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确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7年7月20日前)。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迅速进行研究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地检查阶段(2007年8月20日前)。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全面实施专项行动,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赴各辖市、区进行督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31日前)。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3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确职责,依法整治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等前置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非法用工单位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复查其前置审批手续;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法查处无须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四)国土部门:以小砖窑为重点,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要采取严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耕地、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内的小矿山,要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五)安监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六)卫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四、严格要求,确保成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方案和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辖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辖市、区的专项行动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辖市、区要每10天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进行通报。
  (二)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此次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一线检查人员队伍,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面检查和整治。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各劳动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为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动和依靠镇、街道以及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不仅要坚决有力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更要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要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其平安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公安、工商、国土、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举措,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正平   副市长
   副组长:宋明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新民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玉屏   市监察局副局长
       耿开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京亭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胡  丹   市卫生局副局长
       叶国宁   市安监局副局长
       商鸣洲   市总工会副主席
       葛  敏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建忠   常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刘京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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