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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建设的高度重视,我市城市社区形成了规模趋于合理、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的发展态势,为全面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奠定了基础。但是,部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居民需要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市现有的330个社区中,办公用房无产权的有124个,办公用房虽有产权、但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有82个,并且还有208个社区基本上无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根据《云南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根据社区类型和社区规模的大小合理确定。
  (一)社区类型。主要分为:老城区社区、新建小区型社区、村改居社区和单位型社区四类。
  (二)社区规模。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利用,便于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则,原则上每个社区居民户数以1000—3000户为宜,不足1000户的社区应就地就近进行调整整合。对于居民构成特殊的地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社区规模。
  (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办公室和社区“一站式”服务窗口(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包括:党员活动室,工、青、妇、老年人、残疾人等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警务室(站)等室内综合用房。
  (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老城区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6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内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新建小区型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内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村改居社区按照新建小区型社区的规模、标准,设置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单位型社区应根据社区建设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标准。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要适当增加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面积。管辖户数达到3000户至5000户的,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室内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社区管辖户数超过5000户或社区人口超过12000人的,要根据社区工作量大小和社区居民的需求,适当增加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面积。各类型社区的居民户外活动场所面积均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六个一”(一部电话、一台彩电、一台DVD机、一台能上网电脑、一台传真机、一台打印机)的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并积极推进社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认真制定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我市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都达到规定标准。
  (二)社区有办公用房但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调整存量资源、新建、购买、置换、调剂、改扩建等办法,或采取与社区属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服务组织、中介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社区办公用房现为租用、借用,没有产权的,规划部门要认真查找过去的相关资料,对已规划为社区用房而开发商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成开发商归还,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原来规划时就没有具体安排和要求,且现在已无法规划建设的,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尽快解决。各县(市)区在旧城改造和“拆违拆临”工作中,要优先考虑和解决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和办公用房问题。
  (四)村改居社区不改变房产权属,但要保证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
  (五)单位型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由社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社区设置规模要求,将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一并纳入小区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范围。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房管等有关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七)社区居民的户外活动场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和解决。
  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助
  (一)对新建和购买的社区组织办公用房,按每个社区160平方米或200平方米的标准,市级财政以市房管局统计测算的上年末房屋住宅售价和非住宅售价的平均价格为依据进行核算,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四区一市分别给予50%定额补助,其他县(区)分别给予60%定额补助。
  (二)对社区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需要改扩建的,依据社区面积标准,市级财政按实际需要增加面积,以市房管局统计测算的上年末房屋住宅售价和非住宅售价的平均价格为依据进行核算,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四区一市分别按50%给予定额补助,其他县(区)分别按60%给予定额补助。
  (三)对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的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每达标一个社区,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0元,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建设。
  (四)对租用办公用房的社区,市级财政对每个每年补助租金10000元。
  (五)补助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若市、县(市)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财政体制制定补助经费标准。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和谐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设计、审批、验收关,制定出台具体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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