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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 2007-07-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7]123号

各市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省政府下达了目标任务,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全面启动,但还有部分城市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模,根据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确定。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的方式方法,应当因地制宜。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改造的主体,确定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资金。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应当根据现行的设计标准、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类型、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节能潜力与改造效益,确定改造内容,设计改造方案,做到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安全可靠、保护环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预期收益,应当以改造主体为主进行分配。
   5、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加强质量控制,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进行改造技术与施工管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对象
   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建筑,政府办公用房;对居住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根据各地改造计划和建筑年代、结构类型、供热方式等综合考虑。  
   列入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
   2、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
   3、供热系统运行效率低下的建筑。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主体
   1、民用建筑的业主;
   2、建筑供热单位;
   3、合同能源管理企业。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
   选择一项或多项内容,通过对建筑的外墙、屋顶、门窗等部位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状况指标,有效降低建筑使用的能耗。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提高建筑外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2、提高建筑外窗的保温隔热性能;
   3、提高供热系统的运行效率;
   4、供热的计量改造;
   5、公共建筑通风、电梯、制冷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五、要求
   1、各城市要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领导,编制改造规划,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尚未上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城市,请在2007年7月30前将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及项目明细表报省建设厅。
   2、2007年10月15日前,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本年度实施项目的各项改造内容,并将实施情况报省建设厅。
   3、各城市应当选择不同类型和一定数量的改造项目,建立供热、制冷等运行能耗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判定节能改造的效果。
   本年度改造项目的供热、制冷等运行数据的收集与判定工作,各城市应在2008年3月30日前完成。
   4、各城市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对改造方案可行、资金来源有保证的项目,国家、省财政将投入一定资金进行扶持。
   申请国家、省财政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提交节能改造方案,详细载明建筑年限、结构类型、改造面积、改造内容、资金投入等情况,并附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合同等资料,项目改造质量控制严格。具体程序等另行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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