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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 2007-07-05
发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函[2007]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实施,根据《办法》的要求,为保障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教育部等10部(局、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涉及千千万万学生及教职工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这部法规,对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教育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对于依法规范幼儿园、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促进学校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贯彻《办法》
  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及各学校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传活动。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开展宣传活动,以组织辖区新闻媒介集中报道,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制作大型宣传牌板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二是充分发挥教育、安监、公安、卫生、司法、国土、建设、交通、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活动延伸到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村社、学校,延伸到每家每户。要结合各自实际,运用生动的事例、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的放矢地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是要组织报刊、电台、电视台记者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采访报道,有条件的还可在当地电视台、报刊播发公益广告,在当地报刊刊登《办法》全文,发表评论员文章,开辟专栏或讲座等进行宣传;要利用网络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及时报道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及各学校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情况,使宣传活动既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又深入持久、具有实效。
  四是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初中校长安全专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安全专题培训工作。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办法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规划,作为学校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
  五是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各学校要及时落实《办法》宣传经费,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开展。
  三、以《办法》为指导,推动全市学校安全工作上新台阶
  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及各学校要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以《办法》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当前学校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统筹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必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当地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一是把确保学校安全作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把学校安全管理状况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督办内容进行考核,实行目标管理。二是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对其日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综合考核。深化“警校共育”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调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信息、人员、设施等资源共享。三是把学校纳入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的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督促部门加强配合,妥善处理学校一般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含村组、社区组织)应加强与上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监督当地学校落实日常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主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1. 安监部门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2.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消防、交通、治安等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警校共育工作;
  3.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卫生、疾病防控管理工作;
  4.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6. 规建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规划、设计、建设,负责督促校舍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城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7.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农村公路由所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船管理工作;
  8.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的管理和整治工作;
  9.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江河、库渠附近学校做好相应灾害防范工作;
  10. 文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相关治理工作;
  1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整治,电磁辐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1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察,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14.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食品和药品的管理工作;
  15.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地震预防科普宣传工作;
  16.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
  17. 财经办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做好学校安全事故、教职工和学生校外事故的赔付工作;
  18.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责任范围的相应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强劲东风,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日常监管工作。要针对当前学校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大投入,落实各项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面提高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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