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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关于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关于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全市开展“三合一”(含“多合一”,以下统称“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重点、目标和整治措施
   (一)清查整治重点结合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在全面查清“三合一”建筑底数的基础上,对以下“三合一”建筑进行重点清查整治:
   1.集生产、储存、员工住宿、生活等功能为一体的生产性“三合一”建筑;
   2.市场内的“三合一”场所;
   3.住宿6人以上的家庭作坊;
   4.成片开发的经营性“三合一”(含各类商业街、步行街、特色产业一条街等)建筑,单户住宿人数虽不足6人,但户与户之间分隔达不到防火分隔要求的建筑;
   5.有员工集体住宿的洗浴、歌厅、舞厅、茶吧等娱乐性经营场所。
   (二)清查整治目标通过清查整治,全面摸清“三合一”建筑的底数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使“三合一”企业主和员工得到一次普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消防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三合一”建筑重点整治对象的火灾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体系,形成“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长效管理机制和全社会广泛关注“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整治的氛围。
   (三)清查整治措施
   1.对生产性“三合一”建筑(含家庭生产作坊)
   (1)设置在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住宿,要将住宿人员全部搬出;
   (2)设置在丁类以下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住宿,应当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和安全出口。
   2.对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应当将经营、仓储和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对于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三合一”建筑(场所)分别设立安全出口有困难的,可综合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后共用安全出口:
   (1)住宿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2)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内部装修材料选用非燃材料,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结合经营和加工的特点,设置简易喷淋系统、消防卷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中一种或几种措施,合理配置灭火器材;
   (4)楼梯间必须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5)人员居住部分推广应用内开式防盗窗、配置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方便人员安全疏散;
   (6)对于底部经营,上部居住的商业门面房,可在首层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二层设置公共走道和公共楼梯,有利于上部居住人员的安全疏散;
   (7)设置通向上人平屋顶的出口和独立的疏散楼梯(含室外楼)。
   二、清查整治步骤此次清查整治工作分为三个步骤实施:
   (一)全面清查摸底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
   对辖区重点“三合一”建筑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摸清底数和基本情况,明确整治重点对象。各地各部门应于7月15日前将《“三合一”建筑调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报送市公安消防支队,电话:3123843,3123849。
   (二)分类督促整改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
   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建筑重点整治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研究每一类“三合一”的具体整治措施,并对每个重点整治对象分别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三合一”建筑,由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督办和联合执法。
   (三)集中执法阶段(9月)。
   对逾期不能整改的“三合一”建筑,依法进行处罚,对生产性“三合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经营性“三合一”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巩固成效阶段(10月)。
   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三合一”长效监督管理办法,形成严格的源头管理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在现有消防联席会议制度下抓好“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清查整治工作,要把整治工作作为全市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安委会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三合一”形势,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统筹开展好“三合一”专项清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合一”建筑清查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一是抓好本行政区内企事业单位“三合一”建筑清查整治,二是加强条线上“三合一”建筑清查整治的督查指导工作。规划部门要对“三合一”建筑涉及的违章搭建、规划变更、违法改建和使用性质变更等情况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三合一”建筑涉及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安监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的“三合一”建筑进行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将“三合一”建筑基本情况和火灾隐患登记造册,纳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数据库,彻底摸清“三合一”建筑底数,及时分析研究对策措施,加强统一组织协调,积极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严格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牵涉面广的“三合一”建筑,有关部门要联合会办,限期予以整改。对无法整改、火灾隐患严重的单位以及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营造整治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三合一”建筑的火灾危害性和专项清查整治的重要性,宣传“三合一”典型火灾案例和事故教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三合一”业主、经营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同时,各县(区)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培训,切实使广大民警掌握“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和整改措施,科学指导隐患整改。
   (四)强化源头控制
   1.把好规划、设计关。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要将“三合一”建筑治理的消防技术要求纳入建筑设计范围。“三合一”场所中的住宿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商业门面房要严格界定使用功能,限制住宿功能。凡有“三合一”倾向的项目,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把住建筑立项、图纸设计、消防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证照核发等关口;对擅自改变建筑设计的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建立督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取缔。
   2.要督促“三合一”场所严格“火、电、气”三源管理。“三合一”场所要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置,与其他部位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建筑物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和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油漆、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危险品。
   3.要积极引导发展集宿化管理。要以建立现代工业园区、商品市场、员工集体宿舍等形式,引导企业规模生产、规范发展,从源头上将生产、经营、仓储与人员住宿分离,防止“三合一”建筑的滋生。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辖区内发现“三合一”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在追究地方政府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应倒查该企业是否纳入“三合一”企业整治范围,是否整改合格。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于没有及时发现或是隐满不报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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