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厦质监[2007]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我局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2、2004年7月1日后建造的在用压力管道,已经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可直接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未经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在2007年底前安排好本单位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全面检验要求,在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全面检验工作,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3、2004年7月1日前建造的属于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的在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07年底前安排好本单位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全面检验要求,在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全面检验工作,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对其它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也应安排好本单位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全面检验要求,在2009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面检验工作,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辖区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和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遵照《规则》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施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