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质监[2007]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我局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2、2004年7月1日后建造的在用压力管道,已经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可直接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未经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在2007年底前安排好本单位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全面检验要求,在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全面检验工作,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3、2004年7月1日前建造的属于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的在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07年底前安排好本单位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全面检验要求,在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全面检验工作,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对其它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也应安排好本单位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全面检验要求,在2009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面检验工作,并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辖区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和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遵照《规则》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施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