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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0 生效日期: 2007-06-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传真[200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对《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2006—2007年度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电〔2007〕37号)的批示,为全面检查、了解各地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情况,切实推进新建住房结构的调整,兹决定对各地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市、县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情况。
   (二)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情况。
   (三)2006年6月1日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情况的自查工作,并于6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有关统计表报省建设厅。自查情况应包括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结构情况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结构情况表》和《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调整情况表》,按市区、县(市)分别汇总。
   (二)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自查和上报材料情况,组织抽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也将对全国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如实上报自查情况和有关报表。达不到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城市,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达到要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落实住房结构调整情况及自查情况和抽查情况,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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