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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办案成本逐年增长。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经费保障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各级财政经费保障标准
  从2007年起,分三年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标准,并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2007年提高到0.10元/人,2008年提高到0.15元/人,2009年提高到0.20元/人;州、地、市级三年分别提高到0.20元/人、0.25元/人、0.30元/人;县级分别提高到0.20元/人、0.25元/人、0.30元/人。
  二、适当调整经济困难标准
  将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凡低于(含本数)此标准的,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三、适当调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
  (一)异地办案:在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基础上,跨县办案每案增加200一600元,跨州办案每案增加300一2000元,跨省办案每案增加600一5000元;办理本地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仍执行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规定。
  (二)特殊案件: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补助标准为每件1000一4000元。
  (三)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为每件10一60元。
  (四)非诉讼案件补助标准为每件200一500元。
  (五)法律援助接待室值班人员的咨询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一60元,代书每份10一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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