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火炬、象屿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好转态势,1至5月,全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31起、死亡107人、受伤810人、直接经济损失892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1.78%、下降11.57%、上升12.50%和55.63%。但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监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性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制定总体行动方案和指导意见(见附件)。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负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剧毒物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交通委负责指导、督促民航、机场和油料企业、道路、铁路、内河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交、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经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民爆器材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库、水电企业、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厦门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本通知精神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认真部署、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于6月20前,制定下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各区政府要组织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将于8月上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各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处理情况;五是查各级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区、镇(街道)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8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拟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我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迎检准备。综合组主要督查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回头看”的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要采取措施,及时将本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建筑、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级、各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海峡西岸安全发展行”等活动,大造声势,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予以曝光。各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各区、各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现就各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根据省、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买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八、认真组织检查督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8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后认真实施。
附件2:关于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6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在自查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 非煤矿山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二)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酪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⒑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三)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生产企业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是否开展安全评价及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国家规定需要检测的压力容器、仪器、仪表和防雷、防静电等项目检测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企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5)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销店)
  1.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批发、分销企业(店)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3.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五)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桥、涵、铁、隧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9.施工现场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
  (六)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七)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附件3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6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变道、闯红灯、争抢进站拉客、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行为情况。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路段设置检查服务站治理超载超限情况;排查整治国、省、县道非客运机动车非法载客情况。
  3.排查整治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土炮、四不象、柴三机等变型改装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情况;农村无牌无证低速车辆、外挂车辆清理、登记情况。
  4.治理超限、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排查事故多发点段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计划及整改落实情况。
  6.驾驶人员违法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被通报的客运驾驶员处理落实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处理落实情况。
  (二)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三)道路公交运输企业、货运站(场)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从业资格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l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7.加强货运站(场)大型物件运输装载管理规定和落实整改的情况。
  (四)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安全生产和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有关规定,在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五)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平交道口)值守监护,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七)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八)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九)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落实值班了望制度的情况。
  6.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十)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十一)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业的有关资质和许可的取证情况。
  2.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河道采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况。
  (十三)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1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