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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4 生效日期: 2007-06-04
发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伊州政办发[2007]80号

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积极有效预防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自治州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

  近几年来,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随着我州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农牧民收入的稳步增加,广大农牧民购买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已成为粮食、棉花、甜菜、蕃茄、蔬菜等农副产品中、短途运输的主要工具,也成为农牧民经商致富的重要途径。但是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出厂时尾部没有灯光设施,上道路行驶、停放常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已成为制约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因素。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和谐、平安社会,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切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在国道、省道、县乡农村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尾部必须强制加装反光警示标志。
  二、在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由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机监理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农机局的安排,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反光警示材料由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从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进货,分发至各县市农机监理部门进行安装。
  四、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产品和价格收取成本费,严禁加收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牧民额外经济负担。
  五、原已安装警示标志,但不具备夜间反光性能的应当更换。
  六、各县市农机、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开始安装反光警示标志前,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车主及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严防因工作方法不当,宣传教育工作不扎实而引发群体事件。
  七、时间安排:
  (一)宣传和安装准备阶段(2007年5月18日--31日):各县市要加大宣传安装警示标志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及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安装的各项准备;
  (二)安装实施阶段(2007年5月31日--6月30日):组织招标,确定反光警示标志产品及价格。各县市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反光警示标志安装工作顺利实施;
  (三)督促检查整改阶段(2007年6月30日--7月31日):督促检查整改期间,对未按要求安装反光警示标志而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责令限期安装。从2007年8月1日起,对不安装反光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夜间不反光,仍继续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按照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七十八 条规定,处100元罚款,并强制安装反光警示标志。
  八、由州安监局、州农机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抽调人员成立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木合塔尔      州农机局局长
  副组长:张卓正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新安       州交通局副局长
           努尔木哈麦提     州安监局副局长
           魏建勇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成  员:陈文军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殷剑江       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站长
          陈海军       州运管处工会主席
          木尔扎拜      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副站长
          刘宏伟       州安监局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办公室主任由殷剑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文军同志兼任。各县市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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