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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干部培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4 生效日期: 2007-06-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交办[2007]80号

厅管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浙江省交通厅干部培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年的干部培训工作可按各自已定的计划实施,但培训地点的确定原则上应按《办法》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四日

浙江省交通厅干部培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有序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我厅干部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培训计划,是指厅机关各处室组织或牵头组织的非学历、非学位教育的干部培训教育计划,以及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组织的面向省内全系统、全行业的非学历、非学位教育的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各类专业技术的培训教育。
   二、培训教育是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形势任务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分层分类、讲求实效,组织好干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干部培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归并相同内容的培训,杜绝重复办班、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班和以培训为名组织公费旅游。
   三、培训计划实行归口管理,厅人事处为培训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厅机关各处室的培训计划应在编制次年财务预算前提出,经厅人事处会科教处汇总平衡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面向全行业、全系统的培训计划,应根据培训内容,经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整合后,由厅人事处会科教处汇总平衡。
   (三)列入部门预算的培训计划,随部门预算由厅财务处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厅人事处和科教处参加;其他培训计划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厅人事处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厅科教处和财务处参加。
   (四)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以省厅文件下达。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无特殊情况不得举办计划外培训班,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可拒绝参加计划外培训班,并向效能监察部门或培训计划归口部门反映。
   (五)确因工作需要而临时组织的培训班,应当按前述程序报批。此类计划经厅人事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商议同意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四、培训计划下达后,由计划申报单位(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厅人事处、科教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必要时应检查或跟踪、评估办班质量和效果。
   五、列入计划的培训项目,除有设备、设施、资质、师资等特殊需要而无法满足外,原则上应在本单位的培训基地和省交通干校举办,厅将在适当的时候推行培训承办单位资格认定制度。
   六、省交通干校和各单位的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干部培训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师资网络,探索联合办学、开门办学的新途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培训组织单位联系沟通,做好培训方案的参谋,并按要求承办好各类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七、各培训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向厅报送总结,报告办班总数、类别及参训人数,总结办班的经验和体会,提出加强培训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八、培训的组织单位(部门)和承办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公费旅游,不得利用培训索要回扣或进行不正当的财务处理。如有发现,承办单位取消培训承办资格,有关人员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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