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7]10号
2007年3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6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171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7.3104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6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郑上路南、工贸路西;
2.化工路北、泰祥电厂东;
3.化工路北、紫竹路东;
4.化工路北、须水西路西;
5.机场高速公路东、南三环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中原区须水镇:二砂村2.5199公顷、卅铺村14.1972公顷、丁庄村一组19.1776公顷、丁庄村二组3.5400公顷。
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毛庄村27.8639公顷。
3.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郎庄村0.011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7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2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