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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粤安办明电[2007]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府办《通知》)、《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粤安办明电〔2007〕3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上来
  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国务院、省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作出的又一重要决策,是各地各部门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必须承担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搞好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促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到位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各地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上来,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高昂的战斗意志,组织落实好本地本部门的专项行动。
  二、突出“四个重点”,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中心抓好“四个结合”
  各地要在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主要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这次专项行动是推进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工作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这个中心做到“四个结合”,即:一是与推进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各项工作相结合,防止在具体工作中顾此失彼。二是把企业排查治理与检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这次排查治理,不仅要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要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是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落实治本之策等方面的情况,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到位。要遵循逐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查一级,指导督促县(区)、乡(镇)基层政府,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同时,切实搞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对照检查。三是与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排查治理隐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项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四是与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同时,淘汰一批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一批技术落后、隐患严重的小厂小矿,整体提高重点行业与领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改进方法,把排查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检查和督查活动。二是加强宣传,为开展专项行动创造有利氛围。要利用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排查治理的重点和方法步骤等,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利用各种媒体,报道开展各地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发现揭露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批评曝光排查治理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等落后现象。三是妥善安排好各阶段性工作,使专项行动按步骤有序进行。这次专项行动大致可以分为企业自查自改(6-7月)、省、市、县各级政府督促检查(7-8月)、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相关省区市进行督查(8月下旬到9月中旬)、各单位组织“回头看”(第四季度)4个阶段。各地要根据每个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明确要抓好的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四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专项排查治理。要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把广大职工和从业人组织起来,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排查治理隐患活动;要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分析解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共性、普遍性的隐患和问题。
  四、建立制度,下情上达、推动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每月都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情况上报,并严格按照要求,于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省安委办。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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