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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7]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一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一2011年)

  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和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科学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江苏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保障原则和目标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2.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3. 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只有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才能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总体目标:争取用3一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形成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具有常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常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先对月均收入在800元以下(按2005年底我市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按我市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困难家庭,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月均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不到18平方米的中等偏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常州市市区常住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一60%之间)、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一80%之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屋。
  所有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补贴。
  根据老住宅小区年久失修、基础配套设施缺乏以及其居住群体多数为中低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环境。
  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三、保障进度和要求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明确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分层实施,从低到高,有序推进。
  1. 2007年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其中特困家庭(指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职工证)以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为辅。考虑实物房源的筹集需要一定时间,2007年仍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2. 2007年一2009年,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保障范围。
  3. 2010年一2011年,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适用房、公共租屋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4. 2007年起,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密集区建造“农民工公寓”等办法,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1. 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让最低收入家庭能真正租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2007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逐步调整为每人补足18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租金补贴标准根据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
  2. 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今后5年中,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总户数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0%逐步提高至50%左右,约4000户。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来源于: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政府存量住房的盘活。配建的和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
  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占实物配租房源的75%(约3000套),根据建筑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面积必须控制在60一80平方米,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政府存量住房的盘活作为廉租住房的应占实物配租房源的25%(约1000套),面积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根据建设周期的实际情况,2007年和2008年实物配租的房源以收购的为主,2009年一2011年以配建的为主。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3、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限价销售、公开公平。确保每年开发建设量不低于当年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每年不少于50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中的被拆迁户经申请、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一次性供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军队退休干部、转业干部、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排队轮候;其他家庭公开摇号轮候。
  4. 建立公共租屋制度。公共租屋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以接近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标准向特定对象出租的普通住房。公共租屋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一80平方米。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住。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然后再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租屋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公共租屋的配建总量控制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总数20000户的15%左右,约3000户。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屋的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5.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指导有条件的单位为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支出条件。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年提高覆盖面,力争使全市归集人数从目前的50万人提高到2011年的77万人,归集余额从目前的48亿元提高到100亿元。对不建或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继续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制定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 继续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2007年一2011年,基本完成剩余的55个小区213万平方米的整治任务和500幢约20万平方米房改房平屋盖防渗隔热维修,切实改善老住宅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行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必须做到边整治边落实管理,杜绝重整治轻管理的现象,实现老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
  7. 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我市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意见,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房地产租赁管理网络系统;制定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民把中小户型住房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8. 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我市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二是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五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房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9. 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零批租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减免市权范围内的所有税费。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等住房保障用房,减免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10. 明确工作职责。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辖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物价、人防、教育、税务、工商、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并作为年度争先进位、“好班子”评比等项目的重点考核内容。
  成立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审核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定、督查督办等工作。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规划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详细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切实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指标落实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列入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优先立项。
  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天宁、钟楼、戚墅堰区要根据市住房保障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保障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走访调查、资格初审等日常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经费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核拨。
  武进区、新北区必须按照本规划的统一要求,全面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规划,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相应的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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