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5 生效日期: 2007-05-25
发布部门: 吉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吉安委办[2007]1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省属企业:
  5月25日,省政府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继下发了《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和《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结合实际,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要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是否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严格已发生事故的处理。要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要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加大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工作力度。要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民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措施;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六、督查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要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继续推进煤矿“两个攻坚战”。要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要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部署检查督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请各地、各部门在6月5日前将此次行动的具体联络人员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报送行动进展情况。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此次行动开展总体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赵忠斌;电话:85800130(带传真)。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