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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 2007-10-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7]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有效地承接产业转移,根据2007年9月20日召开的全区迎接产业转移加快园区发展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充实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实领导小组,增加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教育厅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实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商务厅、环保局、招商局。
  二、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经委。
  1. 作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负责全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及负责领导小组工作运转和召集事宜。
  2. 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对全区的工业园区实行规范化管理。
  3.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工业园区的建设情况,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分配工作。
  4. 对引进入园的项目在技改扶持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
  5. 牵头研究制定全区工业园区的布局规划和发展规划。
  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做好申报国家级工业园区的前期工作。
  2. 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协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对引进的入园企业在项目、资金方面的支持。
  3. 根据实际,每年将一定数量的工业园区建设重大项目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之中。
  4. 简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降低申报费用。
  (三)自治区教育厅。
  1. 负责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职业教育攻坚方案的实施工作,扩大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
  2. 加快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发展,对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职业教育学校予以重点扶持。
  (四)自治区科技厅。
  1. 积极支持入园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2. 负责入园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认定。
  3. 加强知识产权的引进和保护工作。
  4. 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共性科技服务平台。
  5. 重点对全区的四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
  (五)自治区财政厅。
  1. 制定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并负责落实。
  2. 研究制定创新工业园区投融资机制的政策文件。
  3. 根据财力继续保持和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并会同自治区经委做好扶持资金的分配工作。
  4. 研究制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 指导和帮助各市、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将各工业园区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各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给予倾斜,单列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支持园区建设。
  3. 指导和帮助各地、各工业园区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做好土地指标和土地优惠政策的申报工作,保障工业园区合理、高效用地。
  (七)自治区建设厅。
  1. 指导和帮助各市、县制定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将各工业园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2. 研究制定投资兴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3. 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降低申报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八)自治区商务厅。
  1.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做好申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工作。
  2. 指导和帮助落户工业园区产业转移企业出口配额的申报工作。
  (九)自治区环保局。
  1. 负责组织全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2. 指导、督查工业园区和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自治区招商局。
  1. 负责组织全区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活动。
  2.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园区重大项目的招商活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工业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及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发展改革等方面所承担任务的布置、检查及活动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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