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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7]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区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与全国大部分省区相比,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部分城市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不够重视,管理机构不健全,建设资金不落实,目标责任不到位,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及产权问题亟待规范,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并不能完全解决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还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当前解决民生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住房建设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必须强化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满足无经济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截至2007年8月20日,我区14个设区城市均已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但是,目前仍有大部分县(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重视不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还较小。2007年底前,全区14个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区各县(市)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我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对于集中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和国库集中支付,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
  (八)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县,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租)证。过去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或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各地区有上市交易时间规定的除外),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积极推进已售危旧公有住房等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制定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整治改造办法,积极推进和规范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拆除改造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优化居住环境和改善城市面貌。
  (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五)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要结合实际,规范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资金进一步抓紧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住房需求等情况,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实行住房档案信息化管理,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各市、县要抓紧时间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确保住房供应和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到位。有关工作情况,要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自治区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建设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督促各地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厅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抓紧研究制定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各自责任。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建设、房产、房改、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国资、税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有关工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加强管理和监督,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建立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廉租住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各市、县要按季度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建设、房产、房改部门。2007年底前,各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其中南宁市还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县(市)报设区城市的建设、房产、房改部门备案。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特别是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自治区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稳定居民住房消费心理预期。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宣传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流程,宣传各地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介上定期公布各地廉租住房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方面工作情况,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让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受益、满意,使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成为为民办实事的一种重要方式,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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