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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2 生效日期: 2008-01-0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更新、提高,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新修订完成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工业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者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本《用水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单位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四、各取用水户要积极开展内部节水工作,安装和完善计量设施,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提高用水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取用水量。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各取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实现水资源管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用水户必须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短缺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严格执行本《用水定额》。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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