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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0 生效日期: 2008-01-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教[2008]7号

各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1000名。

    第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同时适当向市属高校倾斜。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含办学层次、学校投入资助比例、生源结构、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将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上报至市教委。市教委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奖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同时参考各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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