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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调剂外汇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7 生效日期: 1996-07-17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资(199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继续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这样,结售汇头寸的平仓、统计、管理范围较以前将有所扩大。 
 
  为了切实贯彻行领导在中国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工作会议上的指示,积极配合外资企业结售汇,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总行对分行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加强结售汇头寸的管理、统计工作,保证结售汇业务的顺利开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经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且设有资金部门的分行,外汇调剂业务一律由资金处(科)办理。 
 
  二、经总行批准可以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但未设资金部门的分行,请指定负责部门,并报总行资金部备案。 
 
  各分行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必须注意将银行结售汇业务与调剂外汇业务分别统计,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 
 
  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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