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巴政办字[2007]20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监察部监发(200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监察厅监发(2007)6号文件精神,以及环发(2007)54号《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由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执法监察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
一、检查目的
监督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以及执行《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情况。
二、检查内容
㈠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责令其关停或者迁移出水源地。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内设置的排污口超标排污的要停产或关闭。
⒉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⒊检查各类化工企业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突发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㈡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⒈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要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废气、粉尘、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⒊凡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
⒋对超标排放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㈢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整治化工、选矿、提炼、冶炼、高载能矿热炉、焦化、造纸、废旧物资加工和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执法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的排污费征缴力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检查时间2007年8月至9月底。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