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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07]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工作,按照《河南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当前粘土砖瓦窑厂整治相关重点的紧急通知》(豫整办明电(200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和标准
  全市2006、2007年关闭拆除的509座粘土砖瓦窑厂,总占地面积29478亩,必须于2008年1月底前复垦到位;长葛市作为试点,2007年12月31日前复垦到位。复垦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程》的要求,彻底拆除窑厂窑体和全部建筑物,恢复地貌,地块平整,达到耕种条件,耕作层厚度达到45cm以上。
  二、工作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国土部门依法责成粘土砖窑厂经营者自行复垦。对于不自行复垦的,根据破坏耕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粘土砖瓦窑厂土地复垦,投资者可以优先获得土地承包权。
  三、任务分解和经费保障
  (一)列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的109座(其中禹州市37座、长葛市17座、许昌县12座、鄢陵县16座、襄城县27座)粘土砖瓦窑厂复垦任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复垦经费从市级土地开垦费中列支。
  (二)列入县级土地整理项目的47座(其中禹州市13座、长葛市17座、许昌县12座、襄城县5座)粘土砖瓦窑厂复垦任务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经费由各县(市)从县级土地开垦费中列支。
  (三)未列入市、县两级土地整理项目的328座(其中禹州市91座、长葛市26座、许昌县33座、鄢陵县42座、襄城县133座、魏都区3座)粘土砖瓦窑厂复垦任务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复垦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解决。复垦工作结束,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座粘土砖瓦窑厂补助3.5万元。
  (四)由粘土砖瓦窑改为新型墙体材料的25座窑场(其中禹州市7座、许昌县7座、襄城县11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国土局逐个审查认定。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粘土砖瓦窑厂土地复垦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复垦工作任务。市粘土砖瓦窑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认真督查,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检查督促分包县(市、区),确保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在进行复垦工作的同时,防止出现复建、新建粘土砖瓦窑厂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拆除,并追究当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008年2月份,市整顿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复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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