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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城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1 生效日期: 2008-02-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文号: 市城管发[2008]16号

城六区执法局,市局各执法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更好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努力营造欢乐、祥和、有序的节日氛围,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春节前四个专项检查和综合整治工作
  2月1日-2月5日,各区执法局(分局)和局属各支队要按照职责分工,每日重点对辖区内各类占道(出店)经营、霓虹灯式广告(牌匾)点亮效果、洗车站点规范作业和流浪乞讨现象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人)进行整改,对于沿街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采取护送措施。各单位对于检查情况要认真汇总,作为考核春节前综合整治情况的主要依据。 2月3日下午2时和2月4日下午4时,全市城管执法队伍要开展两次集中整治活动,整治工作重点是4个专项检查中未能整改落实的问题,以及门前各类“九乱”现象和人行道机动车辆乱停放等问题。在整治工作中,各单位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努力营造和谐的整治氛围,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扎实开展春节期间各项城管执法业务工作
  (一)各区执法局(分局)要继续将清理取缔非法占道(出店)经营作为春节期间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辖区的管控力度,维护节日期间良好的城市容貌环境。
  (二)对于商业单位利用春节期间从事非法商品销售的外卖点及其它各类流动商贩,要依照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全市已经有关部门审核设置的343个鞭炮销售点(其中新城33个、碑林46个、莲湖59个、雁塔70个、未央66个、灞桥59个、高新6个、经开3个、曲江1个,已传真至相关单位),各区执法局(分局)要严格规范管理,杜绝出店经营现象的发生。
  (三)对于春节期间非法从事户外宣传活动和利用列队举牌、自行车游走、散发宣传卡片等方式进行户外巡游宣传的商家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不听劝阻的,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各区执法局在春节期间要充分发挥恶意信号追呼系统的作用,对已经确认的野广告号码实施不间断追呼,严厉打击非法办证及其它各类野广告的行为。
  (五)春节期间,各区执法局(分局)要按照节前市局要求,站在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继续做好春节假期的积雪积冰清除、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管理和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三项重要工作,保证市民节日生活出行正常有序。
  (六)加强对洗车场(站)的管理,严查沿街商业单位音响噪音扰民。各区执法局(分局)按照《西安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洗车场(站)加强检查,杜绝占道洗车、污水横流。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沿街商业门店的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商业促销使用高音喇叭产生的音响噪音。
  (七)各区执法局(分局)、局属各支队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霓虹灯式牌匾和广告的日常监督。发现污浊破损、显示不全的,应立即督促设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处罚。
  (八)市局直属各支队要进一步加强大型户外广告和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管理。新城、碑林、莲湖区执法局要将明城墙以内主干道两侧机动车辆乱停放的治理工作摆在节日期间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人行道通畅。
  (九)对于我局系统新增加的占道劳务市场、流动收购废品的管理等职能,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三、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
  (一)为了发扬中华民族传统,顺应民意,今年春节,我局将继续在全市一些路段设立临时灯笼(春联)市场,各区执法局(分局)要指派专人管理,对商贩的经营行为要切实加以规范,并积极引导其它贩卖灯笼和销售春联的商贩进入市场内经营,禁止除灯笼(春联)品种以外的商贩进入市场经营。
  (二)为了营造欢乐、喜庆的节日氛围,春节期间,允许沿街商业门店和单位悬挂灯笼(彩灯)、张贴春联(年画)和包饰门柱(门头),但不得随意张贴各类商业促销信息;不得损坏门前行道树和绿篱;不得在行道树和绿篱上设置灯饰;不得占用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并制止其它破坏周边城市环境的行为。
  (三)继续推行首违免罚制。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于春节期间来我市的外地游客,凡第一次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免于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城管执法队伍坚持“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工作理念。
  (四)我市中华老字号外卖点,必须按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坚决杜绝非法随意设置外卖点。各区执法局(分局)在执法工作中,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执法方式,树立城市管理服务于民、贴近于民、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四、继续坚持春节期间领导带班巡查和定点值守工作
  (一)各单位要在巩固春节前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春节假期的城市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部署,确保2/3以上执法人员在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节日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节日期间,各区执法局(分局)要成立应急分队,并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保证处置辖区内出现的突发事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二)各区执法局(分局)要继续加强全市58个重点地段值守点的责任落实工作。节日期间,各单位日常管控时间必须坚持到晚22时。对于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行为,岗位值守人员应迅速予以制止。对于一些突发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求支援或协同处理,做到矛盾不激化、影响不扩大,力争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春节假期,市城管执法局每日将由1名局级领导带队、机关业务处室和城六区执法局带班领导参加,共同组成假期城市管理检查组,对全市城市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检查情况将纳入2月份全市城管执法业务考核评比当中。
  (四)2月12日(初六)上午12时前,各区执法局(分局)、市局直属各支队要将春节假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值班室(87296768),由办公室统一汇总(执法督查一、二处、宣传处配合),下午3:00前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送各新闻单位。
  五、进一步加强元宵佳节前后的城市管理工作
  (一)2月13日-2月21日(初七至十五)期间,各区执法局(支队)要认真查找节假日期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并结合辖区实际,针对这一期间部分餐饮单位元宵售卖点经营不规范现象和个别流动销售花灯的商贩,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坚决杜绝非法占道经营的发生。
  (二)市局执法督查二处执法检查科在此期间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各区设立的灯笼(春联)市场、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及商业单位售卖点的规范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解决。
  (三)2月22日(正月十六),临时灯笼(春联)市场应自行关闭。届时,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组织全面检查,凡涉及营造节日氛围的灯笼(彩灯)、春联(年画)、包饰等,应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清除,恢复原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几点要求
  (一)严格外出请假制度。各区执法局(分局)、市局属各支队要安排好春节值班,对于离开我市外出的人员,要按照规定请假。
  (二)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持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处理、受理辖区应急事务。
  (三)加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对于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市执法局相关领导,随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报告。
  (四)坚持每日督促检查。春节期间,市局执法检查科要实施不间断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2月份业务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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